《矿山安全条例》试行细则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33481 次点击
现将地质矿产部实施《矿山安全条例》试行细则印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试行。在试行前应充分做好准备工作,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部,以便进一步修改补充。
地质矿产部实施《矿山安全条例》试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保障地质勘探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地质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条例》并结合地质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地质矿产部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地质勘探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必须接受国家和部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和劳动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地质勘探单位各职能机构的人员和各工种的工人,必须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第四条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安全机构,并由各级主要负责人领导。不设安全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技术干部或兼职安全技术员。
安全技术专职人员必须按“四化”要求配备。凡有两名以上安全技术干部的单位,应明确一名为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技术干部属于生产人员,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
第五条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技术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宣传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法令;组织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安全思想教育,技术培训;监督、检查本“细则”和有关安全规程的贯彻执行;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协助领导开展安全检查;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解决;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参加地质勘探设计的审查和有关科研成果,有关新技术、新机具有鉴定;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统计和上报;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提出安全生产的奖惩意见。
第六条地质勘探单位必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安全工作会议和汇报,以及班组安全活动日等工作制度。
第七条加强劳动保护科学研究,部应编制长远的科研规划,组织开展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攻关活动。劳动保护技术研究室,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也应结合生产急需开展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的科学研究,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改变安全生产面貌。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必须对职工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搞好技术培训,普及安全知识。
对爆破、电气、车辆驾驶、焊接、起重、瓦斯检查、锅炉受压容器、信号、把钩等工种的工人,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训练,并指定老工人带领工作一段时间,熟悉本工种的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发证后,才准独立从事本岗位工作。
对调换工作岗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
第九条地质勘探单位发生事故应按国家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规定上报,发生死亡事故,领导应亲临现场调查处理。
第十条地质勘探单位及主管部门的年度生产、财务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必须包括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计划完成。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必须按国家规定,在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百分之十至二十,不足部分,可从专项基金中解决。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地质勘探职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遵守本细则,监督本细则的执行;
2.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程;
3.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4.及时反映、处理危险情况,积极抢救事故;
5.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人违章指挥;
6.对于上级单位或领导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错误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或控告。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地质勘探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必须按照各主管局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设计不得批准。审批设计,必须有安全、卫生和工会组织参加。施工前,必须组织施工单位职工开展讨论,明确设计内容和要求。施工中必须按照设计的规定作业。设计变更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项目,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十四条各地质勘探单位必须按照野外工作的特点,做好职工季节性的安全防护工作。对从事地质普查、测量、物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做好防寒、防冻、防风、防洪、防暑、防雷电、防坠崖以及防蛇兽伤害等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五条地质勘探职工必须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及用具。进入坑道、机台等有可能发生物体打击的场所,工作服要穿戴整齐,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戴手套操作机床、摘挂传动皮带、扶钎;从事机床操作的女工必须戴防护帽,不准将发辫露出帽外;生产场所除符合专项规定外,不准穿拖鞋作业。
第十六条在偏僻孤立地区和危险地点,不允许单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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