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工业部关于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46715 次点击
(1987年1月2日电生字8号文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现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强劳动保护,搞好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也是电子工业各级领导的一项重要职责和社会主义企业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
第三条电子工业各级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必须坚决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树立讲效益必须讲安全的思想,切实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在一切重大经济决策和企业各项管理工作中,都应当有保证安全生产的对策,充分体现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子工业各级主管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各级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安全职责
第五条电子工业部安全工作管理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方针、政策。针对电子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中普遍存在问题,适时提出各个时期加强和改善劳动保护工作的任务及规划,指导、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电子行业的劳动保护工作。
二、根据国家要求,结合电子工业生产、科研等具体情况,组织制定适应本行业特点的劳动安全、劳动卫生规程、规范、标准、条例,并督促本行业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三、领导和统筹行业性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组织建立本行业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制定劳动安全监察条例,开展劳动安全监察工作。
四、组织、协调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汇集和传递劳动保护技术信息和现代安全管理资料及经验,指导和促进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设施和安全管理的现代化。
五、负责由内部控制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方面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六、负责全行业伤亡事故、职业病和技安措施计划完成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参加重大伤亡事故和典型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劳动保护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
七、领导部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开展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工作。
八、积极指导中国电子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开燕尾服学术讨论、技术咨询等学术活动。
九、组织开展全行业的技安协作活动,支持并指导各大区技安协作组的协作工作。
十、负责部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是子工业主管部门安全工作管理职能:
一、负责劳动保护工作的行业管理。领导本系统各单位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规定、要求。
二、根据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本系统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标准、规划、计划,并督促所属单位贯彻执行。
三、根据本系统生产、科研、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情况,组织开展劳动保护的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与科学技术,督促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并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实施。
四、对本系统内的引进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按“三同时”要求进行安全技术的设计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五、负责本系统伤亡事故、职业病、有害健康作业治理情况和技安措施计划完成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并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六、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布置、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交流工作经验,表彰先进。
七、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安全竞赛活动。负责组织对企业领导干部和技安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推动企业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八、汇集、传播劳动保护方面的先进技术的管理信息,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创新。
九、组织本地区、本系统开展行业技安协作活动,支持并参加大区技安协作工作。
十、组织对因工死亡、重伤事故、多人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本系统各单位通报事故教训,提出防患措施。
第三章企(事)业单位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七条厂(所)长职责:
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部责任。领导本单位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指示;确立安全工作在生产经营中的首要地位,认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持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
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制定生产经营目标计划同时制定安全管理目标。组织生产时应提出实施安全管理目标的具体要求,并作为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和奖惩。
三、直接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管理的管理体系和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认真实施。
四、领导本单位不断提高作业环境整洁文明和安全化程度。保证技安措施费用的专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