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矿灯检验办法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50021 次点击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中矿灯是指酸性蓄电池矿灯和碱性蓄电池矿灯。
本办法规定了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验仪器及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办法适用于矿山安全卫生技术支援中心和县级矿山安全卫生技术检验站,检验煤矿井下正在使用的矿灯。
2.检验项目
a灯头、灯盖锁检验
b灯头自动断电装置性能检验
c灯罩玻璃抗冲击检验
d矿灯照度检验
e蓄电池容量检验
f气密性检验
g透气性检验
h液密性检验
i跌落检验
j拔脱检验
3.技术要求
3.1灯头、灯盖闭锁牢固可靠,非专用工具不能打开。
3.2当玻璃罩被破坏时,应保证能自动切断灯泡电源,而不至引爆在爆炸浓度范围内的瓦斯。
3.3灯罩玻璃应能承受冲击。
3.4矿灯中心最大照度(距灯头1米):
点灯开始时不小于400勒克斯。
点灯十一小时后不小于200勒克斯。
3.5蓄电池正常充电后,以额定电流连续放电,至放电终止,测得放电时间,计算得放电容量不应低于额定容量。
3.6蓄电池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当堵塞气孔后,内部压力达到9.8×104帕(1公斤/厘米2)时,不得漏气。
3.7蓄电池气塞的透气孔必须透气,不得有死孔和堵孔现象,灯盒不得变形。气塞橡皮圈在2.0×104-6.0×104帕(0.2-0.6公斤/厘米2)气压内,应能正常透气。
3.8蓄电池应有良好的液密性,在充电终止后,静置一小时,蓄电池向任何方向倾斜或倒置十分钟,不得漏液。
3.9电池槽应能承受冲击。
3.10电缆与灯头及蓄电池接头应抗拔脱,电缆不得破损。
4.检验仪器
a直流电压表精度1.0级
b直流电流表精度1.0级
c压力表量值为3.9×105帕(4公斤/厘米2),精度不低于1.0级
d照度计65型照度计
e其它
5.检验方法
5.1灯头、灯盖锁检验:用手拧灯头灯圈,以灯头不被打开为合格。灯盖锁检验见5.10。
5.2灯头自动断电装置性能检验:旋松正常点燃矿灯的灯头圈,用拇指按于灯面玻璃中心,按紧放松不少于200次,以目视观察,每次放松后应立即断电,有一次不断电为不合格。
5.3灯罩玻璃的抗冲击检验:将玻璃罩装在灯头上用25毫米直径的钢球从1米高处自由下落进行冲击,每块玻璃罩做一次,以不损坏为合格。
5.4矿灯中心最大照度检验:
将矿灯充电后,静置一小时进行检验,在专制的暗箱内(内壁长×宽×高为1000×100×100毫米,内壁涂黑漆),将灯头放在木箱的一端,另一端光电池,相距一米,测定其点灯开始和点灯十一小时的照度,测定时允许调整灯头,使其聚光,但不得更换反射器、灯泡等零件。点灯开始和点灯十一小时的照度,当分别低于400和200勒克斯时为不合格。
5.5蓄电池容量检验:蓄电池充电后,静置两小时,以额定电流放电,至放电终止记录其时间。
计算公式:Q=I×T
式中:Q--放电容量(安时)
I--放电电流(安)
T--放电持续时间(小时)
若计算得放电容量低于额定容量即为不合格。
5.6蓄电池气密性检验:拧紧电池盖与电池槽的紧固螺钉,从电池的气塞孔通入压缩空气,压力达到9.8×104帕(1公斤/厘米2)时,关闭进气阀,等三至五分钟后,观察压力指示,压力下降即为不合格。
5.7蓄电池气塞透气性能检验:将蓄电池放在水桶内,使水浸没电池,从电池补液孔以0.2升份进气量通入压缩空气,观察气塞透气情况,其平衡压力应为2.0×104-6.0×104帕(0.2-0.6公斤/厘米2)。
5.8蓄电池液密性检验:蓄电池充电后静置一小时,将蓄电池向任意方向倾斜或倒置,在十分钟内不得漏液。
5.9跌落检验:将正常点燃的灯头和蓄电池水平相距0.3至0.5米,自1.2米高处垂直落于不小于长×宽×厚为1000×300×30毫米的松木板上。每套矿灯做三次,以均不发生灭灯、漏液及零部件损坏为合格。
5.10拔脱检验:将灯头固定,使带电液的蓄电池悬垂,然后把蓄电池从最低点升高0.7米,使其自由下落,以电缆不拔脱,不断线,接头不松动,灯盖不打开为合格。
6.检验规则
6.1矿灯应从煤矿正在使用的矿灯中抽检。
6.2抽样方法
从使用的矿灯中按不大于5%比例(每种型号不低于两盏),随机抽矿灯,进行本办法规定项目检验。
6.3检验项目a,b,d,h,j中有不合格的,加倍复查,仍有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6.4检验其它各项不合格的,加倍复查,仍有不合格的,督促煤矿半年内更新该批矿灯,或要求加强维修,更换不合格矿灯的零部件。
6.5矿灯检验周期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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