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工业部工厂通风系统管理规程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44030 次点击
(1987年1月2日电生字8号文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厂通风系统的管理,达到降温、采暖、吸尘、排毒、净化的目的,保证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电子工业系统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通风系统的设计,除按本规程规定执行外,同时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程》、《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程》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采暖与通风
第四条为了达到防爆降温的目的,企业应以利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为主,以机械通风降温措施为辅的方法,努力改善作业区劳动条件。
第五条厂房方位布置应考虑减少西晒。其方位及结构型式应利于最大效果地利用自然通风。
第六条大量散发热量的设备,当必须安装在室内时,热源应尽量布置在天窗之下。在不设置天窗的厂房内,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布置在有利于气流合理流向的位置,并尽量将热源隔离。
第七条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时,其启闭装置应灵活、可靠,便于开闭和维修。
第八条采用机械通风的厂房,除通风机械应符合安全要求,力求达到最佳通风效果外,同时应防止出现因使用机械送风可能诱导的其它事故及恶化工作环境。
第九条在人员经常操作的位置、且存在高于国家卫生标准的辐射热时,应增设局部降温措施。
第十条在寒冷季节,在提高厂房密封保暖程度的前提下、当室内气温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卫生标准时,应增添采暖措施。
第十一条采暖通风设施其布置、布线应能防止出现可能引起的其它事故。各特殊工作场所的通风、采暖设施,应符合各自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防尘和防毒
第十二条在散发有害物质(如矽尘、有毒材料等)的生产场所,应首先从设备、工艺方面采取综合技术措施,使作业现场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当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仍有高于国家卫生标准的现象时,必须在有害物质发生源增设局部除尘、排毒系统及尘毒处理装置。
第十三条当存在下列情况时,不得将排风系统合并为同一系统:
1.剧毒物质、腐蚀性物质、易燃、易爆物质的与一般房间的;
2.水蒸汽的与遇水会发生爆炸性气体与粉尘的;
3.油蒸汽的与高温气体的;
4.不同有害物质互相混合会燃烧或爆炸的;
5.不同有害物质互相混合成致毒性更大的物质的。
第十四条多种有害物质存在的场合,有害物质最大排放量未达到该物质的爆炸下限或不致产生凝结、堵塞风道或未达到形成混合性气体爆炸下限时,可合并为一个排风系统,其排风量不得少于各类有害物质最大发生量之总和。
第十五条在有多种工序混合的作业场所,在工艺条件许可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散发点与其它非有害作业点进行隔离,排风系统要单独设置,以防止有害物质任意扩散、污染全作业区空气。
第十六条有多种工序混合的作业场所,当工艺条件限制不能隔离布置时,且有害物质发生源工人作业位置的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其排气口位置应远离其它送风系统的进风口,以防止互相干扰。
第十七条局部排气的通风柜(罩)宜选用密闭型。其结构和安装位置应根据作业场地尘毒发生源的具体情况、人员操作、排放有害物质的化学、物理性质,合理选择。以避免横向气流干扰、减少涡流,达到吸气口截面风速均匀,排风效果良好之目的。
第十八条有害物质的排气系统应与工艺设备联锁,使排气系统具有比工艺设备先工作,后停止的效能。
第十九条应合理布置排气系统室外排放口位置。其高度应高于临近最高房顶1米。与其它进风口位置关系;水平距离>10米,垂直距离>6米。排出的废气应不至导致其它事故,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十条在易燃、易爆作业区的排风系统,其电器、设备、风道应符合防火、防爆、防静电要求。
第二十一条存在腐蚀性介质的环境或排放腐蚀性气体的排风系统,要有防腐蚀措施。
第二十二条凡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必须设置可靠的事故排风及事故处理设施。
第二十三条在工艺条件许可条件下,粉尘作业应优先考虑密闭作业、隔离作业、湿式作业、减少粉尘危害。
第四章空气调节
第二十四条一般采暖通风装置不能满足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要求时,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当室内空气洁净度不能满足工艺要求时,应增设空气净化装置。空气调节净化系统应满足空气品质要求外,还必须同时满足新风量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空气调节净化系统中,生产洁净度要求高的房间要保持正压,如室内有尘毒发生源,且可能污染其它房间时,此房间应保持负压。
第二十六条尘毒物质发生源要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且使作业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室内空气调节回风口应远离有害物质发生源。迸风口位置也要考虑到有害物质排气口位置。
第二十七条当工艺要求,散发剧毒物质、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间须置于空气调节厂房内时,必须将其隔离,并单独设置空气调节系统,此工作间要保持负压。
第二十八条空气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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