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31175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煤炭工业的发展,煤矿铁路运输任务不断增长,这就对煤矿铁路运输管理的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贯彻好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做好行车事故的处理,特制订《煤矿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第二条确保行车安全,必须加强领导。做到:
1.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第把安全工作列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发挥安全监察部门作用,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
2.支持预防为主,定期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搞好“六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查隐患、查质量),及时消除隐患;
3.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工作,发动广大职工努力钻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提高技术设备质量;
4.对长期坚持安全生产和防止事故有功人员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条发生行车事故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要本着“三不放过”的精神,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防止同类事故继续发生。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严肃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给以必要的经济、法律制裁。事故性质、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要逐级追究领导责任,对已发生的事故,应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上报,严肃处理,对事故拖延处理,推脱责任,姑息纵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应予以严肃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自营矿区铁路(包括露天矿铁路)行车系统,凡在行车工作中,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或因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构成行车事故,按照本规则处理。
凡属交通肇事。矿外事故,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本规则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部。
第二章行车事故分类
第五条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程度、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对行车的影响时间及事故性质,煤矿铁路行车事故分为特级事故、一级事故、二级事故和三级事故。
第六条凡所发生的行车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均为特级事故。
1.人员死亡三人或死亡、重伤合计五人及其以上者;
2.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五万元及其以上者;
3.机车大破一台及以上;
4.客车大破二辆及以上;
5.货车大破六辆及以上;
6.主要车站或主要正线行车中断二十四小时及其以上者。
第七条凡所发生的行车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均为一级事故。
1.有人员死亡或重伤三到四人者;
2.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二万元及其以上,不足五万元者;
3.机车中破一台及以上;
4.客车大破一辆;
5.货车大破二辆至五辆;
6.主要车站或主要正线行车中断十二小时及其以上,不足二十四小时者。
第八条凡所发生的行车事故,造成下列后果(包括虽未造成损害后果、但性质严重的)之一者,均为二级事故。
1.重伤一到二人者;
2.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五千元及其以上不足二万元者;
3.主要车站或主要正线行车中断六小时及其以上,不足十二小时;
4.列车冲突;
5.向占用线上违章接入列车;
6.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7.在未准备妥当的进路上接发列车;
8.擅自开车;
9.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冲标;
10.列车进入异线;
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
13.列车中机车、车辆制动梁脱落。
第九条凡所发生行车事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五百元及其以上,不足五千元者;
2.列车脱轨;
3.列车分离;
4.挤岔子;
5.调车作业中发生冲撞,造成损失者;
6.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
7.调车作业越过止调车的信号机;
8.闯车档;
9.列车冲撞施工机械、轻型车辆或小车作业越过禁止调车的信号机;
10.列车越过停车标志;
11.列车中自翻车中途自翻;
12.自翻车扣斗;
13.动轮擦伤过限;
14.电机车刮受电弓;
15.蒸汽机车烧漏熔栓;
16.机车、车辆燃轴;
17.架线折断;
18.乘务员漏乘;
19.其它,经矿(部、处)有关部门认定构成的行车事故。
第三章行车事故的通报
第十条发生行车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应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概况等及时报告矿(部、处)(矿、部、处,)系指露天矿、运输部、运输处、下同)行车调度员和有关站、段长。
第十一条矿(部处)行车调度员接到现场事故报告后。均应做好行车事故概况记录。凡特级、一级、二级事故立即报告矿(部处)长、有关副矿(部、处)长和局调度,如需要救援列车包括轨道吊车或救援队时,应立即调度命令指示出动。赶赴现场,同时通报矿(部、处)保卫部门和有关业务科室。
第十二条局调度员接到特级、一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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