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评价导则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28832 次点击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煤矿安全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制了《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煤矿安全评价导则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定,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和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以下统称煤矿安全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煤矿建设项目和煤矿的安全评价。
2.煤矿安全评价目的与基本原则
煤矿安全评价目的是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煤矿的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与控制煤矿建设项目和煤矿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降低煤矿生产的安全风险,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建设单位和煤矿的财产安全及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煤矿安全评价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地自主开展安全评价。
3.定义
3.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在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2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在煤矿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煤矿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情况和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查找该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3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通过对煤矿设施、设备、装置实际情况和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定性、定量分析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对其安全管理状况给予客观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4.煤矿安全评价内容
4.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内容
分析煤矿建设项目的规模、范围、厂址及其周边情况;
评价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岩(煤)体含水储水条件和岩石力学、老窑分布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数据资料的充分性;
分析和预测煤矿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发生重大事故的危险度;
分析并明确安全设施、设备在生产和使用中的作用和要求,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4.2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内容
检查各类安全生产相关资质(资格)、证件、数据资料的系统性和充分性,说明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评价安全设施与有关规定、标准、规程的符合性及其确保安全生产的可行性、可靠性;
评价安全管理模式、制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管理相关内容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落实执行情况;
通过对煤矿的系统、开采方式、生产场所及其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查找该煤矿投产后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
评价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明确是否形成了煤矿安全生产系统,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对于一矿多井的企业,应先分别对各个自然井按上述要求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然后再根据所属自然井的安全验收评价结果对全矿井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4.3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内容
评价煤矿安全管理模式对确保安全生产的适应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管理相关内容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落实执行情况,说明现行企业安全管理模式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评价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系统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明确其是否满足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
评价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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