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39418 次点击
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关于财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事处财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厉行节约,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开支标准,保证安全监察执法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条办事处财务管理的任务是:
(一)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本单位预算,负责办事处预算定额的测定和按批准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本单位财务活动;
(三)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五)管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完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规定所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办事处应配备一名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和一名符合条件的兼职出纳人员,分别负责会计和出纳工作。同时设立必要的帐务系统,核算预算收支款项。
第五条办事处财务工作由本办事处主任领导。
第六条办事处的预算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全国煤矿安全监察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二级预算单位。负责所属办事处预算的审核、汇总、上报;并向办事处及时、足额核拨预算资金。管理、监督、指导所属办事处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办事处负责预算收支和经费核算。
第七条办事处经费预算实行核定收支、定额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办事处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年度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九条办事处应当加强收入管理。
办事处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条办事处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纳入本单位预算进行统一管理。并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办理收取、请用等事项。办事处不得截留、坐支,不得另设小金库。
第十一条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经费开支,并对支出项目实行管理和控制。
办事处支出包括:
(一)经常性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办事处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经常性经费支出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二)专项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办事处为完成专项安全监察任务或特殊工作所发生的支出。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数额安排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办事处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办事处应加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办事处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由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管理工作。各项现金收付必须严格手续,保证安全。
(二)办事处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银行存款管理的规定,由出纳人员负责银行存款的管理工作。办事处只能在当地就近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本存款户,并应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超过银行规定结算起点限额的各项资金往来,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办事处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套取银行信用。要严格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严格执行空白支票领用、注销手续。银行账户印鉴和支票应分设专人保管。
(四)办事处应当严格控制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临时性暂付款。暂付款不能用于与安全监察工作无关的事项。暂付款应当及时收回和清理,不得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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