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配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的暂行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47871 次点击
为了认真抓好“三件大事”,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部于1986年建立了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并先后颁发了《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奖惩的决定》和《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惩制度的补充通过》两个,文件经过一年的实践,总的看,煤矿企业实行安全生产,实现统配煤矿1986年百万吨死亡率降到3以下的目标,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是原奖惩办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经反复研究并多方征求意见,部制定了《关于统配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的暂行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关于统配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煤矿企业现行的综合奖励制度,除同生产任务、工作质量、经济效益等挂钩外,还必须与安全指标挂钩,按照安全领导干部到业务保安人员以及安全监察人员都要各负其责,无论单位或个人都应根据每月分解的安全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决定奖励。
第二条煤矿企业年终实行的一次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企业可采取按月考核,按月发奖,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
第三条年终考核一次性发放的安全生产交,所需资金部分由部直接拨款外,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的高低和财务上的支付能力,从吨煤工资中提一定比例的工资用于安全生产奖励。
第四条完成全年国家原煤生产计划和百万吨死亡率奋斗指标的矿务局,每减少死亡1人,奖励1万元。
第五条年终一次性安全生产奖励的对象,应贯彻论功授奖的的原则,不能人人有份,平均分配,主要是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较大贡献的职工,奖励的重点是区(队)、班(组)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干部和工人。在局(矿)机关处(科)室中,对通风瓦斯、运输、采掘板、机电设备管理和安全监察等在实现安全目标管理与防止重事故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含领导干部),也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条全年完成国家原煤生产计划和百万吨死亡率奋斗指标,并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局、矿长(不含露天矿长),每人每月奖励30元,全年奖金不超过360元;露天煤矿全年完成国家原煤生产计划和全年无死亡事故,按月考核,矿长每月奖励30元,全年奖金不超过360元;全年完成百万吨死亡率奋斗指标经部下达的奋斗指标降低14%以上的,局、矿长年终每人再加发奖金100元;全年完成百万吨死亡率奋斗指标达到1以下的局、矿长年终每人再加发奖金100元。
对负责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方面的局、矿其他领导干部的奖励标准,由矿务局自行确定。
第七条全年未完成国家原煤生产计划和百万吨死亡率奋斗指标的矿务局,能执行上述奖励办法,但对局内完成国家生产计划和百万吨死亡率奋斗指标的矿。应实行奖励,奖励办法由矿务局自行决定。
第八条全年未完成部下达的百万吨死亡率考核指标的矿务局,死亡人数每超1人,罚款1万元。
第九条当月未完成部下达的百万吨死亡率考核指标或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务局矿个人罚款标准如下:
凡当月发生死亡事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直接领导者,停发当月一切奖金;
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矿务局领导和机关各处室以及发生事故的领导和机关各科室的职工均停发当月一切奖金。
凡当月未完成部下达百万吨死亡率考核指标的矿务局、矿,除停发局、矿长的全部奖金外。还要扣罚当月20至30元,全年完成部下达的考核指标后,可以退还罚款,但不再补发停发的奖金。
对负责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方面的局、矿其他领导干部和第五条中的有关人员应贯彻奖罚一致,奖罚平等的原则,具体罚款办法,由矿务局自行决定。
第十条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管理:矿务局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奖惩制制度的管理,在局长的领导下,以劳动工资部门为主,安全、财务部门配合搞好这项工作,具体分工是:
劳动工资部门主要负责拟订奖惩制度的实施办法,审批奖金发放的标准;
安全部门负责执行奖惩人员名单,并提交劳资部门审定;
财务部门负责执行奖金的发放和罚款的收缴工作,对奖金的渠道,奖金的发放和罚款,要发严格把关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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