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乡镇煤矿通风与瓦斯检测内容和要求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45765 次点击
一、通风系统
1.1乡镇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并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
1.2主要扇风机安装在地面,且有专门风硐,并有备用电动机。
1.2.1主扇应由专人看管,并保持经常运转,不得任意关停。
1.2.2主要扇风机投产前进行性能测定,并每隔五年定期检测。
1.2.3主要扇风机每月进行检验,并有记录。
1.3采掘工作面和主要峒室应独立进行通风。需要串联通风时,应得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串联通风工作面不多于两个,被串联的工作面,进风流沼气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1.4人风井和出风井、进风巷道和回风巷道要有足够的通风断面,巷道经常保持整洁和畅通。
1.5通风系统经济合理,矿井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应记录。
1.6矿井供风标准满足下面(1)、(2)公式求得最大值。
(1)Q1=4NK1;
其中:Q--矿井供风量,m3/min;
N--井下同时工作最多人数;
K1--备用系数,取1.45;
4一每人供风量;
(2)Q2=(∑Q采+∑Q掘+Q其它)K2
Q--矿井供风量,m3/min;
∑Q采——采煤实际需要风量总和,m3/min;
∑Q掘——掘进实际需要风量总和,m3/min;
∑Q其它——硐室实际需要进风量总和,m3/min;
K2--备用系数,取1.45;
1.7各工作地点风速符合下列规定:
序号地点允许风速(m/sec)最低最高
(1)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15
(2)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12
(3)风桥10
(4)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8
(5)主要进风巷道8
(6)架线电机车巷道1.08
(7)运输机巷道,采区进风巷道0.256
(8)回采工作面,掘进中的半煤岩巷0.254
(9)掘进中的岩巷0.154
(10)其它通风人行巷道0.15
1.8井下风流中按体积计算氧气含量不低于20%。
1.9井下各作业地点空气温度不超过28℃。
1.10进风井口空气温度不得低于213。
1.11井下各工作地点沼气浓度应控制在下列范围以内:
序号地点控制浓度(%)
(1)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1
(2)矿井总回或一翼回风流中≤0.75
(3)采区电钻打眼的采掘工作面风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