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煤矿设计若干暂行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44704 次点击
按照国务院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有关要求,为使乡镇煤矿合理开发利用国家的煤炭资源,保有发展后劲,并使新建和技术改造矿井有一个统一的设计技术原则,实现安全生产、正规生产、文明生产,我部制定了《乡镇煤矿设计若干暂行规定》,现颁发执行。
本规定根据煤炭生产应遵循的科学规律,对1-6万t/年的矿井设计技术原则,作了普遍要求。鉴于全国各地的乡镇煤矿在资源开发、技术装备、管理水平、资金来源等方面都有各自的特点和差异,各省(区、市)煤炭厅(局、公司)可结合具体情况,加以补充。在执行中要注意研究出现的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本规定自1987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乡镇煤矿设计若干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乡镇煤矿实现正规开采,改善安全状况,保有后劲,稳步增产,并使新建和技术改造矿井有统一的设计技术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乡镇煤矿年产1-6万t(含6万t)井型的新建及技术改造矿井。年产6万t以上矿井的设计,原则上执行《地方国营煤矿设计若干规定》。
第三条新建和技术改造矿井的设计,必须有批准的地质报告或省(市、区)煤炭工业部门及其指定单位批准的地质资料。
设计应由有设计证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可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建设单位设计委托书进行设计。设计分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和主要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初步设计应能基本满足控制投资(贷款)、实行包干建设,主要设备订货的需要。
设计经县或县以上煤炭工业部门的批准后才能作为建设项目的依据。
第四条矿井设计要做到开拓合理、生产集中、系统完善、环节畅通。在巷道布置上应尽力减少岩巷,多开煤巷,以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工期。
第五条新建和技术改造矿井设计要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对资源条件好,有发展前途的矿井,在设计时可考虑井上、下工程预留适当设计位置。
第六条设计要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条例》、《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炭部颁发的《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条例及规程的要求,完善安全设施,改善作业环境,确保安全生产。
二、矿井资源
第七条新建、技术改造矿井的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所依据批准的地质报告(或地质资料),其储量中:C级及以上储量应不低于30%,并应分布在浅部或首先开采的地段。设计的储量备用系数取1.5-2。
第八条煤层最低可采厚度、灰分、发热量和储量计算标准如下:
一般地区计算标准(略)缺煤地区计算标准(略)
小于最低可采厚度的煤层以及灰分超过40%的煤种是否开采,由各省(市、区)煤炭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要充分利用煤炭资源,不准采厚丢薄,采肥丢瘦,坚持合理的开采程序。
三、矿井开采
第十条矿井设计能力定为1、3、6万t三个井型。6万t以上井型划分按《地方国家煤矿设计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按年工作日280-330天计算,每天2-3班作业,每天净提升时间14-18小时。
第十二条矿井服务年限:
1万t,不少于5年;
3、6万t,不少于10年。
采区回采率一般取下列数值:
厚煤层65-75%;
中厚煤层70-80%;
薄煤层75-85%;
第十三条矿井井田开拓方式应根据地形、地貌、煤层赋存条件等因素,通过全面的方案,比较确定。一般采用平峒或斜井,采用斜井时,应首先考虑片盘斜井开拓方式。根据具体条件,经过技术经济全面比较,亦可采用立井开拓。
当采用斜井或立井开拓时,一般只设一个混合提升井和一个能行人的风井。
第十四条矿井三个煤量的可采期规定如下:
开拓煤量:1-2年;
准备煤量:1年
回采煤量:4-6个月。
第十五条矿井井下巷道支护方式应根据服务年限,围岩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
第十六条井底车场一般只设变(配)电、电泵和主副水仓等主要峒室。水仓总容量一般按矿井4h正常涌水量计算。
第十七条选择采煤方法,必须认真研究煤层赋存条件、综合考虑安全、回采率、工效、成本等因素,不允许采用不安全和回采率低的落后采煤方法。缓倾斜和倾斜煤层应尽量采用壁式采煤方法。
当煤层厚度超过3.5m时,应分层开采。
回采工作面落煤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产量大的工作面应尽量使用刮板输送机。
采掘设备一般不考虑备用量。
第十八条巷道掘进尽可能采用机械作业,湿式打眼。
第十九条矿井一般采用600mm轨距轨道运输。选用1t及以下矿车。大巷长度超过500mm时,原则上采用无极绳绞车或电机车运输。垂深超过100m时,应装设运送人员的机械设备。
第二十条矿井提升一般只配备一套提升设备,担负提煤、提矸、运送人员、材料等全部升降任务。
第二十一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矿井需要的风量按《乡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
第二十二条矿井通风一般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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