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煤矿安全规程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44967 次点击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矿山全条例》、《矿产资源法》,加强对乡镇煤矿的行业管理,搞好安全生产,我部制定了《乡镇煤矿安全规程》,从198710月1日起正式颁发执行。原我部(85)煤地方字第1093号文颁发的《小煤矿安全规程》即行废止。
《乡煤矿安全规程》是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建设的法规,是保障乡镇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人民财产不受损失、促进乡镇煤矿正规化生产必须遵循的规章制度。本规程适用于集体和个体所有制煤矿。
各省、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可按本规程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本规程的解释,修改权属煤炭工业部。
乡镇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保障乡镇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集体财产不受损失,促进乡镇煤矿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特制定《乡镇煤矿安全规程》。
各级【省(区)、地(市)县、乡(镇),以下同】煤炭工业部门及乡镇煤矿全体职工都必须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各级煤炭工业部门和乡镇煤矿都必须建立领导干部与现场指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人岗位责任制。
各级煤炭工业的部门的行政正职和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各级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级行政和技术副职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搞好业务保安。
井、队长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班、组长和工人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三条各级煤炭工业部门,必须健全安全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分管乡镇煤矿的安全工作。
产煤多的县、乡(镇)要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并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安全工作。
各矿(井)要建立安全检查机构,根据井型大小配备一定数量、有现场经验和安全技术知识、责任心强的专职安全人员。
第四条每一矿(井)都应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组织,发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每一职工都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并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在工作地点威胁生命安全或有毒有害时,有权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在危险没有解除,仍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工作。在此情况下煤矿应照发工资。
第五条地(市)、县每季,乡(镇)每月,矿(井)每旬至少研究一次安全工作,并进行一次有领导和群众参加的安全大检查,对检查提出的问题和重大隐患要及时处理。
各矿(井)必须建立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制度。
第六条每一矿必须实现“五消灭”(即消灭独眼、自然通风、明火明电照明、明火焊电放炮、明刀闸开关),并逐步消灭干打眼,取得县煤炭工业部门发放的《安全生产合格证》方可进行生产。
每一矿井的矿长都必须是经过县以上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每一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工作鞋,携带矿灯,严禁携带烟草的发火物品。入井前严禁喝酒。
每一矿(井)必须建立人员入、出井清点制度,确切掌握入、出井人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高沼气、煤与沼气突出或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下井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
第八条每一矿(井)必须有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并随着情况变化及时填绘。
一、井上、下对照图;
二、采掘工程平面图;
三、通风系统图;
四、地面、井下配电系统示意图;
五、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九条每一矿井应建立下列主要规章制度:
一、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二、技术操作规程;
三、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四、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
五、安全大检查、安全活动日事故分析与处理制度;
六、各工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七、交接班制度;
八、考勤制度;
九、安全奖罚制度;
十、矿井和重要设施的保卫制度。
第十条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矿长、分管安全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同时招请就近的矿山救护队,严禁盲目违章抢救。事故处理完毕后,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即:找不到事故责任者不放过、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认真分析、总结教训,并在15日内将事故发生的经过、主要原因和今后防范措施等,书面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各矿(井)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改造计划的同时,要编制安全措施计划,落实安措资金。
高沼气、煤与沼气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受水害威胁大的矿井,每年还要编制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矿井井下应设置路标、注明巷道名称、指明通往地面安全出的方向。每一职工必须熟悉避灾路线及警报信号。
各矿(井)必须备有和县煤炭主管部门联络的通讯电话,或其它通讯工具。井上下至少有一对防爆通讯电话。
第十二条各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