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46755 次点击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二年二月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原电力工业部一九五七年四月颁发的《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锅炉部分)》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编号为SD167_85,现在正式颁布。本规程自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原规程(无编号)同时作废。
部属各单位进行电站锅炉设计、安装、运行、检修及改造工作时,必须遵守本规程的规定,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锅炉监察工程师应根据本规程对所属发电、安装单位实行监督。
本规程在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我部电力生产司。
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SD167_85)
11为保证电力工业发电锅炉的安全运行,延长使用寿命,保护人身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过热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382MPa(39kg/cm?2?),供火力发电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过热蒸气压力小于3.82MPa(39kg/cm?2?的发电锅炉可参照执行。
13本规程监察范围包括:
131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
13.2锅炉范围内道;
133锅炉安全附件、仪表及保护装置;
134锅炉房及其它。
14电力工业锅炉的设计、安装、运行、调试、检验、检修、改造等部门必须遵守本规程。在编制受监设备有关规程制度时,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锅炉监察人员负责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15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而不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时,应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经电管局或省(市、自治区)电力局审查同意后,可在指定单位试用,并报水利电力部和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采用新钢种必须经技术鉴定合格,鉴定单位及鉴定内容应符合国家劳动总局《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结构
21锅炉结构必须安全可靠,基本要求是:
211锅炉各受热面均应得到可靠的冷却;
212锅炉中部分受热后,其热膨胀应符合要求;
213锅炉各部分受压部件、受压元件有足够的强度与严密性;
214锅炉炉膛、烟道有一定的抗爆能力;
215锅炉重承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与稳定性。并能适应所在地区的抗震要求;
216锅炉结构应便于安装、维修和运行。
22担任电网调峰、调频任务的电站锅炉,在频繁启、停和负荷变动情况下,其结构应安全可靠。
23汽包锅炉水循环应保证受热得到良好的冷却。在汽包最低安全水位运行时,下降管的供水必须可靠。
24直流锅炉蒸发受热面水动力工况应可靠。各平行管间气、水流量分配应合理。以避免个别受热管管壁超温、管间温差超限。
25强制循环锅炉蒸发受热面水动力工况可靠。锅水循环泵及其进不管的布置应能避免管内汽化。
26锅炉省煤器应有可靠的冷却。为保证汽包锅炉省煤在启动过程中的冷却,可装设再循环管或采取其他措施。
27过热器、再热器应有足够的冷却。为确保过热器、再热器在锅炉启动及甩负荷情况下良好的冷却,应配备蒸气旁路、向空排气管路或限制烟温的其他设施。避免管壁超温。
28一切不作为受热面使用的部件,如吊杆、梁柱、管卡、吹灰器等,其所在部位烟温超过该部件最高许用温度时,必须采取绝热或冷却措施。
在设计烟温为600_800度的烟道中布置受热联箱时,联箱壁厚不应大于45mm。
29气包、下锅筒、联箱需装设膨胀指示器。
2.10设计确定的悬吊式锅本体的膨胀中心应予固定。
2.11膜式水冷壁鳍片与水冷壁管的系数应相近。运行中鲮片顶端的温度应低于材料最高许用温度。
2.12喷水减温器联箱与内衬套之间以及喷管与联箱之间的固定方式应能保证其相对膨胀,并能避免流激起的振动。其结构与布置应便于检查与修理。
2.13空气管、疏水管、排污管、仪表管等小口径管与汽包、下锅筒、联箱相连的焊接管座,应采用加强管接头。排污管、疏水管必须具有足够的挠性。以降低小管与锅炉相体相对膨胀而引起的管座根部局部应力。
2.14锅受压元件、受压部件的强度应按JB2194-77《水管锅炉压元件强度计算》设计。
2.15锅炉范围内不受热的受压管道。其外径在76mm以上者,弯管椭圆度不应超过如下规定:
2.15.1工作压力为9.8MPa(100kgf/cm?2?)的管道弯管椭圆度不大于6%;
2.15.2工作压力小于9.8MPa(100kgf/cm?2?)的管道弯管椭圆度不大于7%。
2.16锅炉受热面管子弯管椭圆度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
2.17管与气包、下锅筒、联箱、管道的焊接处,应用焊接管座。管座角焊缝焊接接头型式应能保证根部焊透。
2.18厚度不同的焊件对接时,应将较厚焊件的边缘削薄,以便与较薄的焊件平滑相接,被削薄部分长度至少为壁厚差的四倍。焊件经削薄后如不能满足强度要求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