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水炉、箱(罐)及热水炉、箱(罐)安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64678 次点击
近几年来,本市一些单位的开水炉、箱(罐),热水炉、箱(罐)由于安装不当管理不严,爆炸事故不断发生.仅据1983年事故分析,此类事故占全市锅炉、容器事故总数的28%.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危害.为了加强对开水炉、箱(罐)及热水炉、箱(罐)的管理,防止这类设备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我局制订了《关于开水炉、箱(罐)及热水炉、箱(罐)安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在安全月活动中,各主管单位要组织人力按本规定的要求对所属单位的这类设备使用管理情况普遍开展一次检查.各区、县劳动部门要负责区县所辖内的单位监督检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改进.各部门在执行本规定中存在什么问题,应及时通知我局.
附:
关于开水炉、箱(罐)及热水炉、箱(罐)安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确保开水炉、箱、罐及热水炉、箱、罐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在京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使用供热量每小时小于或等于1万大卡或受热面小于及等于一平方米的热水炉、箱、罐均为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二条使用开水炉、箱、罐和热水炉、箱、罐的单位,必须在设备或系统的顶部开孔,开孔直径必须大于或等于38毫米,若设排汽管(膨胀管),应根据排汽管(膨胀管)的长度适当增大引出口的内径.排汽管(膨胀管)上严禁加装阀门,并要有可靠的防冻措施.
第三条各单位使用开水炉、箱、罐及热水炉、箱、罐应参照安装示意图进行安装(示意图附后),并要根据设备情况分别建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安全操作等使用管理制度,同时要指定一个部门进行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四条各单位使用这类设备必须固定专人(专职或兼职)操作,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设备的结构,操作规程.要做到会操作、会维修、会保养、会排除故障.
第五条各单位对上述设备未经其单位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设备结构、操作规程,不得擅自增加阀门.
第二章开水炉、箱、罐的管理
第六条凡茶炉一律不准当做蒸汽锅炉和密闭式热水锅炉使用.
第七条蒸汽加热的开水箱、罐不得采用夹套式.
第八条盘管式蒸汽加热开水箱、罐,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对盘管承压部分做水压试验.
第三章热水箱、罐的管理
第九条热水箱、罐应设计为高位常压装置,上部敞口使用,其开口必须大于或等于38毫米;热水箱、罐放置高度要满足水压头要求,一般不超过10米,热水箱、罐上要加盖板,以遮挡杂物,但盖板不得压紧.
第十条密闭承压的热水箱、罐必须参照《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汽源工作压力大于热水箱、罐使用工作压力时,在汽源与热水箱、罐之间要装设灵敏可靠的减压装置和安全阀,不得采用调节阀门的方法控制热水箱、罐用汽压力.
第四章采暖系统的管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使用各类小型采暖系统,必须由专业人员设计.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范和要求.
第十三条采用重力循环的热水锅炉进行采暖其安全要求:
1.锅炉必须与膨胀水箱相联,膨胀水箱高度应控制在10米以下,膨胀水箱和采暖系统之间,不得装阀门,并有可靠的防冻措施.
2.在采暖系统的最高点要有集气装置.
3.采暖系统与锅炉严禁密闭循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区、县劳动部门对所辖各单位使用开水炉、箱、罐、热水炉、箱、罐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本规定进行管理的单位或直接领导者,有权限期改进,坚持不改或发生事故,应追究其责任者.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