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27505 次点击
关于颁发《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低压锅炉化学清洗工作的安全监察技术管理,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导致锅炉损坏甚至酿成事故,现颁发《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该规则于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明确锅炉化学清洗工作不能代替日常的锅炉水处理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反映。
附:
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保证锅炉化学清洗安全可靠,提高洗清效果,特制订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一于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45MP(25kgf/cm2)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承压热水锅炉的化学清洗。
第3条锅炉的化学清洗包括碱煮和酸洗两种类型。清洗可分浸泡、循环清洗以及浸泡与循环清洗两者结合的方式。
第4条锅炉水处理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不得以化学清洗代替或放松经常性和有效的水处理工作。
每台锅炉酸洗时间间隔不宜少于二年。
第5条锅炉化学清洗专业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锅炉化学清洗专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并获得法人资格。
2.有与所承担的化学清洗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承担清洗C级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一名中级技术人员和两名初级技术人员。获得C级锅炉清洗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C级以下锅炉的化学清洗。
承担清洗D级及其以下级别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一名中级技术人员或两名初级技术人员。
3.清洗操作和化验人员应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4.具有齐全和安全可靠的清洗设备和分析手段。
5.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可自行酸洗锅炉。
仅实施碱煮的单位不需进行资格认可。
第6条锅炉化学清洗前,化学清洗单位必须制订清洗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报锅炉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7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按本规则对清洗单位的资格和清洗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化学清洗条件和准备工作
第8条锅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方可进行化学清洗:
1.锅炉受热面被水垢覆盖80%以上并且平均水垢厚度达到或超过下列数值。
对于无过热器的锅炉:1mm,
对于有过热器的锅炉:0.5mm,
对于执水锅炉:1mm。
2.锅炉受热面有明显的油污或铁锈。
第9条清洗前,应对锅炉内外部进行详细检查,以便确定清洗方式和制订安全措施。如锅炉有泄漏和堵塞,应采取有效措施预先处理。
第10条清洗前必须确定水垢类别。应在锅炉不同部位取有代表性水垢样品进行分析。水垢类别鉴别方法见附录一。
第11条清洗前必须设计清洗系统并计算化学清洗剂用量。
第12条清洗前应做好设备、材料、安全用品和其它物品的准备。
第三章化学清洗系统
第13条化学清洗单位应根据锅炉结构(特别是水循环系统和水容积),锅炉房条件、环境,清洗任务、清洗介质、清洗方式等具体情况设计化学清洗系统。
第14条清洗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如下:
1.“碱煮”和浸泡不需要循环系统;
2.强制循环的热水锅炉必须采用循环清洗;
3.各类炉型循环清洗系统如图1、2、3所示。清洗液可从锅炉上部或下部进入。
第15条清洗循环系统由清洗液箱、清洗泵、临时清洗管道和锅炉的清洗回路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清洗液箱应有足够的容积,保证清洗液畅通,并能顺利地排出沉渣;
2.清洗泵应耐腐蚀,泵的出力应能保证清洗所需的清洗液流速和扬程;
3.清洗泵入口或清洗液箱出口应装滤网,滤网孔径应小于5mm,且应有足够的流通面积;
4.清洗液的进管和回管应有足够的截面积,以保证清洗液的流量;
5.锅炉顶部及封闭式清洗液箱顶部应设排气管,排气管应引至安全地点,且应有足够的流通面积;
6.锅炉下降管应装设节流装置;
7.清洗系统内的阀门应灵活、严密、耐腐蚀,含有铜部件的阀门、计量仪表管应在酸洗前拆除、封堵或更换成涂有防腐涂料的管道附件,与锅炉清洗无关的管道应予堵塞;
8.清洗系统中应有采样点;
9.必要时可装设喷射注液装置和蒸汽加热装置;
10.省煤器的清洗应与锅炉分开进行。
第16条清洗系统应严密不漏。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清理系统内的砂石、焊渣和其它杂物。
第四章清洗剂和缓蚀剂的选择
第17条锅炉“碱煮”时,一般采用由氢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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