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43041 次点击
关于颁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
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促进劳动部门检验机构健康发展,提高检验质量,我们制定了《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定》。现发给你们,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工作拟用三、五年时间基本搞完,请根据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资格认可工作计划,加强对检验所的领导,督促其根据实际条件和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检验项目,并按照该规则的要求进行整顿、完善整理、创造条件、争取尽早完成资格审定工作。对已经劳动部门认可成立的其他部门的检验机构可参照该规则进行资格认可,但其检验业务范围一般仅限于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本文下发前各地已制定的规定和办法,凡符合《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的,仍然有效;凡与该规则不符的,应参照规则进行修订,缺项补齐。对已经资格认可的检验机构应按规则进行复核。条件不低于该规则要求的,应按规定办理注册编号等手续;条件不符合该规则要求的,应令其整改、重新进行资格认可。
在该规则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及其附件
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的规定,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促进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健康发展,提高检验质量,更好地为安全生产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劳动部门领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第三条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范围分类如下:
(一)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1、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45mpa(25kg/cm)的在用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006mw(5×10kcal/h)的在用承压热水锅炉检验。
2、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45mpa(25kgf/cm)的在用蒸汽锅炉检验。
3、第一、二类在用压力容器检验。
4、第三类在用压力容器检验。
5、在用汽瓶定期检验。
6、在用汽车槽车检验。
7、在用铁路槽车检验。
(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1、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45MPa(25Kgf/cm2)的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006MW(5×10Kcal/h)的承压热水锅炉安装(含修理、改造、下同)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2、额定蒸汽压力容器压力大于245MPa(25Kgf/cm2)的蒸汽锅炉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3、O、D、E级锅炉制造厂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4、A、B级锅炉制造厂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5、第一、二类压力容器造厂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6、第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厂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含现场组装)。
7、气瓶(包括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溶解乙炔气瓶等)制造厂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三)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第四条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劳动部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定并组织实施对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
第五条经资格认可合格的检验机构,可以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检验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检验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有法人资格。
(二)检验机构技术领导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任职资格,熟悉业务,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三)有一定数量的经考核合格的检验员和与开展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各类专业人员。检验员和各类专业人员应占总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工程技术人员应占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气瓶检验站除外)。技术力量的配备,至少应满足本规则附件一的要求。
(四)具备与其任务相适的检验手段、设施。检验仪器设备至少应满足本规则附件一的要求。
(五)有保证进行检验工作的岗位责任制,行政、技术管理制度,检验人员工作安全规定,检验工作质量保证措施和财务管理制度等。有执行各种规章制度的措施。
(六)有与检验工作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
(七)能正确执行有关法规、标准。
(八)具有必要的办公地点和检验场地。
(九)必须在行政、技术和财务管理上独立于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销售、安装和使用者之外。
第三章管理
第七条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工作由省级以上级劳动部门组织进行。
省级劳动部门所属的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审批,并会同有关省级劳动部门组织实施;省级以下劳动部门所属的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由省级劳动部门审批并组织实施,锅炉压力容器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