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39986 次点击
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计划单列劳动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了统一全国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程序和内容,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巩固锅炉定期检验制度,我们参照一些地方定期检验工作的做法,制订了《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于一九八九年开始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诉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劳动部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1988年8月1日颁布劳锅字〔1988〕l号)
第一章总则
第l条为了提高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
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等于或等于0.06MW(5x104Kcal/h)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和核能蒸汽发生器。
第3条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原则,兼洁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
第4条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2个月,检验单位应向锅炉使用单位发出《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附件一)。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终止前40天内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二)。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希望的检验日期做出检验计划,并通知受检单位。
第5条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技术资料:锅炉登记表、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
检验前,检验员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资料,以便了解锅炉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第6条为了保障检验员人身安全和检验工作顺利进行,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供汽(水)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及烟风道必须采取可靠隔绝措施;
2、检验中若要进行登高(离地3m以上)作业又无固定平台扶梯到达的地点时,应搭脚手架;
3、检验所用照明电源应是安全电源,一般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高于36V电压;
4、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和烟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并确认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低于35℃)、通风换气;
5、清除锅炉内水垢污物,炉膛和烟道内的烟灰炉渣,露出金属表面,水垢样品留检验人员检查;
6、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
7、燃料的供给和点火系统须上锁。
检验员开始检验前,对上述准备情况必须认真检查。
第7条检验时,受检单位应派锅炉房管理人员到现场,做好检验员的安全监护工作。
第三章定期检验
第8条锅炉的定期检验包括停炉的内外部检验和点火升压时的检验,运行状态下的检验是在停炉检验合格基础上进行。
第9条在定期检验时,检验员首先要查阅上次检验报告书,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锅炉事故、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了解锅炉运行和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10条停炉检验时,锅炉本体检验重点:
1、历次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中所记裁的有缺陷的部位。
2、有无鼓包、凹陷、弯曲等变形。重点是炉胆、锅筒受高温辐射热的部位和炉膛水冷壁管、防焦箱以及过热器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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