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46281 次点击
关于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现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7)3号文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性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申请国家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及所有检验、使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
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七类:
(一)头防护类;
(二)呼吸器官防护类;
(三)眼、面防护类;
(四)听觉器官防护类;
(五)防护服装类;
(六)手、足防护类;
(七)防坠落类。
第三条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部,负责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其它各部门、地区和单位不得另行发放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
劳动人事部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
电话:4213431转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四条企业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与营业执照相符合。
(二)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分别到达各自有关的国家标准的要求,具体标准见附件6。
在上述标准执行的过程中对新制订的标准允许有规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仍可执行原标准,过渡期满后一律执行新标准。自新标准公布实施之日起,新设计、制造的产品一律执行新标准。
(三)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别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统一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并付诸实施,能指导生产。
(四)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保证质量稳定控制系统,并须按本细则附件1的有关规定考核合格。
第五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一)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本细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条件后,方可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3),申请书及附件(见附表)一式五份报省、市劳动部门,同时抄报地方(省、市)经委及生产许可证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新建和转产企业可按以上程序随时提出申请。
(二)由当地(省、市)劳动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申请企业的必备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五份申请书及附件报劳动人事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初审内容见附件1。
(三)劳动人事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接到地方劳动部门上报的企业申请文件后,进行审核,对具备申请取证条件的企业,派检验单位对企业进行质保体系审查及产品的抽样检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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