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试行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33020 次点击
关于颁发《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试行规定》的通知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锅炉产品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检内容和项目,提高监检质量,我们制订了《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试行规定》。现将这个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试行规定
1.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了加强锅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统一监检内容和项目,提高监检工作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2.受监检单位必须是取得劳动人事部或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
3.锅炉产品监检的主要任务是:
(1)对出厂的锅炉产品涉及安全的质量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2)对锅炉制造企业的锅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炉锅米产品的监检工作由省级以上(包括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劳动部门的检验单位进行。每个制造厂只应由一个监检单位进行监检。
5.监检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包括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并取得检验资格证书。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产品监检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6.被监检产品的数量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监检单位)根据锅炉制造企业产品质量的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应低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数量。
7.监检的内容包括实物、技术资料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三个方面。产品检查应当依照《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附录一)所列项目,逐项进行实测或检查。确实不能在成品上检查的,应在生产过程中检查;不便实测的项目(如原材料验收),可通过对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8.监检项目的合格标准应按现行的规程以及专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9.监检人员应认真地逐项填写监督检验项目表,并整理存档。
10.监检人员发现锅炉制造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时,应及时填写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书(附录二),并要求制造企业限期处理。监检的项目经检查全部合格后,监检单位对受检产品出具《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附录三),并在受检产品铭牌上打上监检标记。
11.对成批产品因采取抽检而部分未经监检的产品,在其产品质量证明书应注明“本批产品已经抽检”的字样,但不收取监检费,用户所在地劳动部门不再进行监检。如在安装时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由当地劳动部门酌情处理。
12.在监检过程中,制造厂和监检单位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报情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处理。
13.监检单位应定期向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汇报监检工作情况。各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将情况汇总后报送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汇报内容包括:受检厂名、生产数量、监检数量、监检一次合格数量、不合格项次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汇报时间为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特殊情况随时汇报。
(本汇编将附录一、二、三略)
附录四:
锅炉产品监督检验的检查和填写说明
一、资料
设计资料一项系检查产品的设计是否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批,是否与实物相符。
出厂资料一项系检查规程中要求的出厂资料是否齐全。
设计(含材料)的更改:检查设计更改是否有厂级技术总负责部门的审批证明;受压部件和材料的重大改变是否有省级劳动部门的审批证明。
二、材料
材料是指制造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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