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32138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细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输变电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33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22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吏是指设计单位正式提交施工图成品文件至工程投产后一年期间内,因设计或非设计原因引起的对设计文件的改变。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设计原因是指设计单位施工图成品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非设计原因是指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外部条件发生了改变,或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的要求发生了改变。
第五条因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列入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考核设计质量的范畴;因非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最终出具设计联系单,不列入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考核设计质量的范畴。设计变更单和设计联系单统称为设计变更文件。
第六条设计变更采用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变更的程度和金额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第七条本办法中的重大设计变更,是指改变了初步设计审查确定的工程设计方案、规模、标准等原则意见的设计变更,或单项工程增减投资超过50万元的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变更。
第八条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有关单位应共同努力,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设计质量,减少一般设计变更,避免重大设计变更,努力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以下简称“公司基建部”)是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项目法人单位上报的重大设计变更,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检查监督。
第十条项目法人单位总体负责所辖范围内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负责上报改变了初步设计原则意见的重大设计变更,负责审批其他重大设计变更。
第十一条建设管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单位委托,负责具体工程设计变更的提出、审查、一般设计变更的批准、实施和文件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提出按单项设计变更增减投资额的计算过程和说明,及时修改施工图。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参加有关设计变更过程的审查,监督设计变更的实施;及时统计设计变更及其费用,并提交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
第十四条施工、加工单位按照设计变更文件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章设计变更管理流程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工作流程包括设计变更的提出、批准、形成变更文件、实施和文件归档。各参建单位可以根据设计问题、材料采购、施工工艺、外部环境变化等情况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出具相应的沟通联系单;在不同的权限范围内,经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单位或公司基建部批准,由设计单位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后,下发现场执行。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负责制订设计变更在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流转的具体时限并督办。
第十七条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将本单位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提交项目法人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备案,明确设计变更在设计单位内部的签署权限。
第十八条各参建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应由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进行审核,确认设计变更的原因、责任和必要性;因设计原因需变更的要求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非设计原因需变更的出具设计联系单。
第十九条各参建单位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经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设管理单位在15日内审核确认,由设计单位形成设计变更文件,下发现场执行,同时报项目法人单位备案。
第二十条各参建单位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建议,经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设管理单位在1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项目法人单位。
没有改变初步设计审查原则意见的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单位审核确认后,由设计单位形成设计变更文件,下发现场执行。
改变了初步设计审查原则意见的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单位签署意见并报公司基建部,经公司基建部审核确认后,由设计单位形成设计变更文件,下发现场执行。
第二十一条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依次签署确认,紧急情况时由现场监理直接签署执行,但应在15日内补办签署意见。施工等单位签收并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设计变更文件应准确说明工程名称、变更的卷册号及图号、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工程费用变化额,必要时应提出变更附图。
第二十三条涉及费用变化的设计变更,必须附有工程量明细和预算书,并由相关单位技经人员签署意见。
第二十四条工程竣工前,设计单位负责出具竣工图,所有已实施的设计变更必须在竣工图上得到完整真实的体现。
第二十五条相关单位均应将设计变更文件及时归档。引起费用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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