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二氧化硫污染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条例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42190 次点击
1.总则
1.1我国目前燃二氧化硫排放量占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90%以上,为推动能源合理利用、经济结沟调整和产业升级,控制燃煤造成的二氧化硫大量排放、酸沉降污染恶化趋势,防治城市空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有关要求,并结合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
1.2本技术政策是为实现2005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在2000年基础上削减10%,“两控区”二氧化硫徘放量减少20%,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控制目标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
1.3本技术政策适用于煤炭开采和加工、煤炭燃烧、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和相关技术装备的开发应用、并作为企业建设和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技术依据。
1.4本技术政策控制的主要污染源是燃煤电厂锅炉、工业锅炉和窑炉以及对局地环境污染有显著影响的其他燃煤设施。重点区域是”两控区”,及对“两控区”酸雨的产生有较大影响的周边省、市和地区。
1.5本技术政策的总原则是:推行节约并合理使用能源、提高煤炭质量、高效低污染燃烧以及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台防治措施,根据技术的经济可行性,严格二氧化硫排放污染控制要求,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1.6本技术政策的技术路线是:
电厂锅炉、大型工业锅炉和窑炉使用中、高硫份燃煤的,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中小型工业锅炉和炉窑,应优先使用优质低硫煤、洗选煤等低污染燃料或其它清洁能源;城市民用炉灶鼓励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替代原煤散烧。
2.能源合理利用
2.1鼓励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逐步改善和优化能源结构。
2.2通过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逐步淘汰落后工艺和产品,关闭或改造布局不合理、污染严重的小企业;鼓励工业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采用先进洁净煤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3逐步提高城市用电、燃气等消洁能源比例,清洁能源应优先供应民用燃烧设施和小型工业燃烧设施。
2.4城镇应统筹规划,多种方式解决热源,鼓励发展地热、电热膜供暖等采暖方式;城市市区应发展集中供热和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替代热网区内的分散小锅炉;热网区外和未进行集中供热的城市地区,不应新建产热量在2.8MW以下的燃煤锅炉。
2.5城镇民用炊事炉灶、茶浴炉以及产热量在0.7MW以下采暖炉应禁上燃用原煤,提倡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等低污染燃料,并应同时配套高效炉具。
2.6逐步提高煤炭转化为电力的比例,鼓励建设坑口屯厂并配套高效脱硫设施,变愉煤为输电。
2.7到2003年,基本关停50MW以下(含50MW)的常规燃煤机组;到2010年,逐步淘汰不能满足环保要求的100MW以下的燃煤发电机组(综合利用电厂除外),提高火力发电的煤炭使用效率。
3.煤炭生产、加工和供应
3.1各地不得新建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对现有硫份大于3%的高硫小煤矿,应予关闭。对现有硫份大于3%的高硫大煤矿,近期实行限产,到2005年仍未采取有效降硫措施。或无法定点供应安装有脱眨设施并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户的,应予关闭。
3.2除定点供应安装有脱硫设施并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户外,对新建硫份大于1.5%的煤矿,应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对现有硫份大于2%的煤矿,应补建配套煤炭洗选设施。
3.3现有选煤厂应充分利用其洗选煤能力,加大动力煤的入洗量。
3.4鼓励对现有高硫煤选煤厂进行技术改造,提高选煤除硫率。
3.5鼓励选媒厂根据洗选煤特性采用先进洗选技术和装备,提高选煤除硫率。
3.6鼓励煤炭气化、液化,鼓励发展先进煤气化技术用于城市民用煤气和工业燃气。
3.7煤炭供应应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煤炭含硫量的要求。鼓励通过加入固硫剂等措施降低二氧化硫的排放。
3.8低硫煤和洗后动力煤,应优先供应给中小型燃煤设施。
4.煤炭燃烧
4.1国务院创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简称“禁燃区”),在该区域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4.2在城市及其附近地区电、燃气尚未普及的情况下,小型工业锅炉、民用炉灶和采暖小煤炉应优先采用固硫型煤,禁止原煤散烧。
4.3民用型煤推广以无烟煤为原料的下点火固硫蜂窝煤技术,在特殊地区可应用以烟煤、褐煤为原料的上点火固硫蜂窝煤技术。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