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34909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健康发展,引导火电厂烟气脱硫装置供应商、使用方提高工程质量和运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快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7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开展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发展有关工作的函》(发改办环资[2005]198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原则上是针对已建成投产并连续运行一年以上或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后的烟气脱硫装置。
第三条后评估工作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应充分依靠专家。
第四条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被评估单位为脱硫装置使用方(火电厂)和脱硫装置供应商(脱硫工程公司及主要设备供货商等)。具体项目的后评估工作按照评估单位与被评估单位签订的后评估合同进行。
第六条评估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法规及标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参照相关技术规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第三方考核验收试验报告、项目合同、供应商提供的设计标准和规范等,通过调查分析,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等方式开展后评估工作,并提出项目后评估报告。
第七条被评估单位应积极配合评估单位开展后评估工作,提供现场工作条件及技术资料、运行记录和相关物料平衡计算所需的原始凭据。
第八条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企业机密及知识产权,有关各方及人员均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后评估的范围
1、每个脱硫工程公司承接的不同工艺、不同容量等级机组的首个烟气脱硫工程。对相同工艺技术,已在大容量机组上应用并通过后评估的,小容量机组上的首个工程可不再进行后评估。
2、每个脱硫工程公司承接的脱硫装置入口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在4000毫克/立方米及以上的首个烟气脱硫工程。
3、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如国债)的烟气脱硫工程。
4、烟气脱硫示范工程。
5、国家发展改革委、使用方、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进行后评估的烟气脱硫工程。
第十条后评估的主要内容
1、工艺技术评估。重点评估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可靠性和适用性。
2、设备评估。重点评估脱硫主设备及主要辅助设备的国产化情况、设备参数选择合理性;事故、故障、维修状况;磨损、积垢、腐蚀情况等。
3、系统性能评估。重点评估系统匹配程度、装置布置和设备参数选择合理性、系统可靠性、物耗水平、副产品品质及利用、废水排放量及水质、二次污染等。
4、经济性评估。重点评估工程及设备造价、运行费用等。
5、管理水平评估。重点评估使用方对脱硫装置管理、运行、维护的能力和效果;供应商的技术实力、管理水平、合同执行情况、售后服务、信誉等。
第三章程序
第十一条项目启动
1、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后评估计划的项目,按照计划要求启动项目后评估工作。
2、属于本办法第九条1-4款范围的项目,原则上由脱硫装置使用方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后评估申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启动项目后评估工作。
3、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5款范围的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脱硫装置使用方和供应商均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后评估申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启动项目后评估工作。
4、自愿申请后评估的单位也可直接委托评估单位进行后评估,并根据合同约定启动项目后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被评估单位需向评估单位提交后评估项目情况报告。评估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订后评估方案。后评估方案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