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网设备检修调度管理办法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45239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云南电网设备检修调度管理工作,保证设备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云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等有关规程、规定,综合云南电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电网所有一次设备及其相关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自动化等二次设备的检修、试验和配合停电工作。云南电网各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在云南电网从事有关设备检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必须遵守本办法。云南电网各级地调、县调应依据本办法原则结合地区电网实际,制定相应的设备检修调度管理细则。
第3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设备产权、运行和检修均属同一个单位负责模式下的检修调度管理。对于设备产权、运行和检修分属不同单位负责的模式,由各级调度机构在设备检修调度管理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二章设备检修调度管理基本原则
第4条设备检修调度管理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云南电网所有设备的检修,必须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与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相一致;涉及上、下级调度的设备检修调度管理,按下级调度服从上级调度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5条电网设备的所有检修必须由管辖该设备的调度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理、下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设备的检修,应先上报管辖该设备的调度机构,由其对检修工作安排并批复同意后,再转报上级调度机构审批、备案。
第三章设备检修的分类
第6条设备检修分为计划检修、事故抢修和非计划检修三类。
第7条计划检修:指在云南电网年方式、月度电力生产调度计划中列有计划安排的,并能按规定时间提交检修申请的设备检修。停电范围与计划检修相同的配合工作,也按计划检修统计。
第8条事故抢修:指因设备缺陷或故障等原因急需停电的或已强迫停运的设备检修。
第9条非计划检修:指计划检修、事故抢修以外的其它设备检修。
第四章设备检修计划的管理
第10条设备检修计划分为年度检修计划和月度检修计划。年度、月度检修计划中应包括基建施工及其它工作需要运行设备改变状态的检修计划。
第11条年度检修计划主要平衡电网发电设备检修和重大输变电设备检修。
1.每年11月底前,设备产权所属单位负责向相应调度机构提交下一年度的年度检修计划。
2.每年11月底前,由基建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向调度机构提交所承建工程需要运行设备在下一年度配合停电或改变运行状态的工作计划。
3.调度机构在各单位上报的设备检修计划基础上,会同有关单位协调后,将检修计划纳入“年度运行方式”统筹安排。
第12条月度检修计划主要依据年度检修计划和预计的次月电网运行情况进行安排。
1.各设备产权所属单位在每月二十日前向管辖设备的调度机构申报次月度检修计划,已列入年度计划的检修工作仍需按月上报。
2.调度机构经平衡协调后,制定次月检修计划,于“月度电力生产调度计划”中公布。各相关单位提前做好检修准备。
第13条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考虑的因素:
1.设备检修应结合电网的运行特点进行安排,使其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以及对发电、供电影响最小。
2.设备检修的工期与周期应符合发、输、变电设备检修的相关规定,遵循“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
3.相互关联、相互配合的设备检修应尽量统一安排,避免重复停电。
(1)涉及发电厂电力送出输电线路停电的检修工作,原则上要求配合安排在电厂机组检修期间进行;
(2)对一次设备的运行状态有要求的二次设备工作,原则上应跟随一次设备的检修进行安排;
(3)对于涉及不同单位的同一设备检修,由调度机构统一协调安排;
(4)同一单位所属不同站点进行的可配合同时开展的检修项目(如同一线路各侧站点的配合检修项目),原则上要求一次性配合完成;
(5)生产性检修项目的时间安排,要求与基建施工配合停电项目协同进行。
第五章设备检修申请的上报
第14条设备检修必须提前向管辖设备的调度机构办理检修申请手续。
1.计划检修申请以月度检修计划为依据上报;
2.非计划检修申请由设备产权所属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上报。属于生产性检修的申请由产权所属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签字;属于配合基建工作的申请由建设单位领导和产权所属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共同签字。
3.事故抢修申请按口头检修申请方式(第21条、22条)执行。
第15条各设备产权所属单位和设备检修的相关单位应指定设备检修申请管理人员,且必须经过相应调度机构的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人员变更时应及时书面报调度机构备案,调度机构只受理已有备案的设备检修申请管理人员提交的检修申请。
第16条计划检修要求至少在开工前两个工作日上报检修申请,调度机构应在开工前一天批复申请。
第17条对电网运行或发供电能力影响较大的检修、试验和基建施工项目,要求至少在开工前五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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