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控制实施办法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32748 次点击
1目的
对事故或未遂事故进行处理和预防管理,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事故的责任,落实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事故处理和预防管理。
3术语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4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国务院1989年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国务院1991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996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1991年11月公通字82号文颁发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国务院1991年9月22日发布的89号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05年8月18日
5管理机构和职责
5.1安全生产部是本程序的归口主管部门,协助企业主管领导对企业各类事故调查处理和报告,并对各类事故实施监督管理.
5.2生产管理部门
协助企业主管领导对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3消防管理部门(靖源公司)
配合安全生产部对火灾,爆炸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4交通管理部门(靖源公司)
协助上级部门,配合本企业安全生产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报告。
5.5其它各相关部门应按规定积极协助、配合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6工作程序
6.1分类
6.1.1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可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
6.1.2根据事故的人身伤亡情况和多少可分为特大人身事故、重大人身事故、死亡事故、重伤事故、轻伤事故.
6.1.3根据事故的类别分为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人身事故、交通事故等。
6.2事故的损失计算
6.2.1设备事故损失计算为直接经济损失,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6.2.2工伤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执行。
6.2.3火灾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按照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1996年11月以公通字82号文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
6.2.4交通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按照国家《交通管理条例》执行。
6.3事故报告程序
6.3.1事故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除召集人员处理外,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当值值长和班长报告,井由值长向主管领导报告并通知相关部门,如发生火灾事故时,必须拨打火警电话119进行报警。
6.3.2发生特大、重大、人身死亡、两人及以上的人身重伤和性质严重的设备损坏事故,企业必须在24小时内快速向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三和公司和地方有关部门报告。
6.3.3发生异常情况时,当值值长要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性质严重的障碍,一般事故要报告企业主管领导,并通知安全生产部、生产管理部门。故障单位应在8小时内向安全生产部提交原始记录。
6.3.4发生轻伤时,班组长应立即向部门(车间)领导或安监专工报告,同时报告安全生产部门。
6.4事故应急处置
6.4.1事故发生后,当值值长应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按《应急预案》和规程规定有关内容执行,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需要紧急恢复运行,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6.4.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按《应急预案》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事故现场必须保留原状不能随意改变,经企业有关领导或安全生产部门查看现场并拍照后,才准恢复工作。
6.4.3在事故事态被控制后,为防止事故再度发生蔓延,由主管领导组织安全生产部、事故所在单位制定临时安全保护措施,由事故单位负责实施。
6.5事故责任划分
6.5.1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的事故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6.5.2各部门行政正职是本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部门事故管理工作及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实施。
6.5.3凡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及防尘、防毒、防火等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其验收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