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危险源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36727 次点击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的有效监管,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河北省重点危险源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河北省重点危险源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的有效监管,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危险源特种设备(下称重点设备)是指一旦发生事故将会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或影响力大的设备。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重点设备
第四条重点设备包括重点场所的特种设备和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破坏力强和损失严重的特种设备)。
重点设备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公共场所、重要、重大活动场所、人口人员密集区(如:大型宾馆、饭店、会堂、会馆、会展、商厦、车站、学校、影院、娱乐)等场所使用的下列特种设备。
1、蒸汽锅炉;
2、二、三类压力容器;
3、容积≥50升且盛装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气瓶;
4、乘客密度较大的电梯;
5、乘客位置高度超过5米或者乘客运动的线速度超过5m/s的游乐设施
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1、20吨及以上蒸汽锅炉;
2、三类压力容器;
3、高速电梯;
4、客运索道;
5、最大起重能力在100吨以上的起重机械;
第五条重点设备应确定重点监控对象,监控对象是指对设备安全运行影响较大的重要参数、安全附件及安全防护措施,主要包括设备的重要运行参数(压力、温度、速度、限位等);设备的主要安全附件;设备的重要防护、保护设施。
第六条重点设备及重点监控对象由承担设备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和使用单位共同确定。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重点设备使用单位(下称使用单位)是重点设备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使用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重点设备的安全管理。并有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八条重点设备必须合法使用,包括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定期检验,安全管理、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和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对重点场所、重点设备应有制定相应的监控措施。重点危险源不得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一经发现的,必须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要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限期消除。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建立重点设备安全管理台帐,并建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定期召开主要责任人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例会。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定期对重点设备进行安全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做好重点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使用单位必须主动报检,设备检验责任范围内的检验单位必须进行督检。
第四章安全监管
第十四条有重点设备的单位为重点单位,各级监察机构应对本辖区重点单位和重点设备建立台帐:并明确监管人员,实行动态的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重点设备的安全监管制度,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每季度对辖区内的重点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每半年应对辖区内的重点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对县级检查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应对各市、县的重点设备监管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技术检验机构对责任范围内的重点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检验项目进行技术检验,不得随意缩短或延长检验周期,随意增减检验项目(如不进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等)。检验机构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跟踪整改,并定期(每年不少于一次)对责任范围内重点设备的安全情况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
检验机构应按照用户所要求的时限完成重点设备检验任务。
第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