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特种设备证后监管办法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51062 次点击
2008年7月31日甘质监特〔2008〕217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持证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气瓶充装质量与设备安全运行,保证持证单位始终满足行政许可规定的要求,实现有效的动态监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2008)
(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7001-2006)
(四)《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五)《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六)《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G3001-2004)
(七)《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八)《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
(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十)《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Z0005-2007)
(十一)《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04-2007)
(十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
(十三)其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气瓶充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特种设备取证单位的监督管理实行抽查制度。
第五条抽查监督有全面抽查和专项抽查两种形式。全面抽查是对特种设备取证单位资源条件、质量体系建立与运行、工作质量的全面抽查,目的是核实取证单位是否继续满足许可规定的要求。对不符合许可规定的取证单位要限期整改或吊销许可证书。专项抽查是针对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而采取的抽查形式,目的是及时纠正或防范产品质量或施工质量问题,确保安全。
第六条监督抽查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进行。同一类企业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25%。确保每一户企业在一个取证周期内至少抽查一次。
第七条取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机关注销许可证书;
(一)超越许可范围施工;
(二)产品质量或施工质量严重下降,检验仍不合格的;
(三)由其施工后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
(四)涂改、伪造、转让、出租或出卖《许可证》,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提供质量证明书的;
(五)首次获得《许可证》的作业单位,取证后第1个年度的施工业绩未能达到《业绩要求》规定的;
(六)在组织施工和经营活动中,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消资格的。
已注销的《许可证》必须交回原发证机构。上述行为如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处罚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条取证单位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或未通过换证审查的,即失去相应的资格,可由原发证机构注销资格。
第九条取证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向发证机构报告。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原受理机构备案。
(二)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
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如果存在时);
2.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原《许可证》;
4.取证单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图样(不得为复印件)。
原受理机构在核定上述资料后,可以换发新的《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及作业项目许可范围不变,原证书由原受理机构收回。
(三)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数量、质量管理体系等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受理机构,以确定是否重新审查取证条件。
第十条气瓶充装单位主要由市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证后监管,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并在许可证书上签署意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复证时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核发许可资质的单位,被抽查后,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将抽查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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