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49731 次点击
2008年7月31日甘质监特〔2008〕215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促进经济发展,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杜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工程是指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科技发展需要,纳入各级政府规划,在我省境内在建的中央、省、市(自治州)、县(区)工程;重大项目是指对社会经济发展有战略影响,由国家或有关部委批准,投资数额较大,在我省境内实施的重点工程项目;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
第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各市州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省级、市州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核准的检验资质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第六条被确定为在建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的可以成立工作组,工作组由省级质监部门协调市州质监局及相关单位组成并重点协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人员培训、检验检测、设备注册等工作,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特种设备安全。
第七条工作组对在建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资质进行审核把关,做好前期的基础性工作。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快办理在建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特种设备审批、施工告知等相关手续,如有必要可以到现场办理工作。
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在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的检验工作中,应成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小组,确保检验检测设备、人员及时到位,确保检验工作效率和质量并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快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程序,及时办理设备使用登记证。提前安排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考核工作,指导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协助使用单位制定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