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导地震灾区特种设备检验和修复工作的意见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51654 次点击
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川汶川大地震对灾区特种设备安全造成一定影响。为确保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中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指导灾区及时消除受损特种设备隐患,总局制定了地震灾区特种设备检验和修复的意见。
一、检验范围
为确保地震灾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各地要在使用单位自查、自检的基础上,及时安排全面安全状况排查,实施逐台安全检验。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优先安排下列特种设备的检验:
(一)机关、商场、交通枢纽和住宅电梯;
(二)受地震影响的电站锅炉系统;
(三)加油加气站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系统;
(四)长输管道、燃气管道及燃气储存容器;
(五)自来水厂使用的压力容器;
(六)食品供应冷库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系统;
(七)医院用电梯、消毒柜、气瓶、医用氧舱和医用氧气储罐、管道输送系统;
(八)水电站、发电厂、货场用起重机。
二、重点检验项目(或部位)
对于地震灾区的特种设备应该按照当地地震部门确定的地震烈度,对下列重点项目(或部位)进行检验:
(一)承压设备。
1.地震烈度6度以下地区,重点检验管口是否泄漏;
2.地震烈度6度以上7度区以下地区,重点检验管口泄漏、地脚螺栓和基础沉降;
3.地震烈度8度以下地区,应根据设计文件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进行有针对性的检验;
4.地震烈度8度以上地区,必须进行全面检验。
承压设备检验重点见附件1。
(二)机电类特种设备。
对机电类特种设备应该按照所依附的建筑结构、基础的地震设防烈度以及地质情况进行检验,并根据地质、基础、建筑结构的破坏情况,对设备与基础或建筑结构的连接部位、承重结构的变形、电气控制和安全装置的可靠性等进行重点检查。
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检验重点见附件2。
三、检验结果的处理
检验结论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检验结果符合相关检验规程规定的,可以继续使用;
(二)部分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检验规程规定,且不会出现次生灾害的,可以监控使用;
(三)无法保证安全运行的,必须进行维修改造,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无法维修改造或无维修改造价值的,应停止使用。对检验人员认为应当报废或立即停用的,但抢险救灾又急需使用的,可请有关专家或请总局特种设备抗震救灾专家组咨询诊断;
(五)承压设备在重新投用前,具备耐压试验条件的,应进行耐压试验。
四、修复和报废处置要求
对需要进行维修改造才能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请该设备的原制造、安装企业或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后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对报废或长期停用的特种设备,必须及时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处置:对盛装有毒介质和液化石油气的承压设备,应及时向罐车或气瓶导出,并存放在安全地带;对盛装天然气的,及时排空;对有倒塌危险且易伤人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应及时拆除。
以上意见,请结合实际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1: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重点
一、锅炉
1.锅炉基础、钢架、炉墙是否有开裂、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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