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特种设备安全协察员管理办法(试行)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37466 次点击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长沙市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设备,下同)的安全监察,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联动网络,依靠政府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实现特种设备的动态和全方位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结合长沙市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建立长沙市特种设备安全协察员(以下简称协察员)机制,通过聘任政府基层组织和有关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为协察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协察员聘任条件:在市属各有关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经过特种设备相关法规知识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工作责任心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协察员的聘任程序:符合聘任条件的人员,经单位推荐,个人申请,填写《长沙市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推荐表》(见附件1)后,经特种设备安全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协察员登记表》,审核批准后由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给聘书和《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协察员证》(以下简称《协察员证》),有效期三年。
第六条协察员职责:
一、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有关法规、条例、规程、规定和标准。
二、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做好本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并督促设备使用单位做好定期检验工作。
三、监督监察员在本管辖范围内的工作,发现监察员有行政不当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负起社会监督的责任。
四、定期进行特种设备安全巡查或组织巡查,检查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及时发现所属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苗头。对巡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先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报告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经同意后,责令企业停止该设备的运行。
五、发现本辖区内有非法制造、安装、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及时报告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查处。
第七条协察员守则:
一、协察员执行公务,应当自觉出示《协察员证》;
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条例、规程、规定和标准;
三、廉洁奉公,不参加与本工作有关的经营活动;
四、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五、实事求是,注意工作方法;
六、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八条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组织协察员培训,学习相关知识、法规和标准。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和总结表彰会,对工作成绩优秀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协察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12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活动。离开原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收回聘书和《协察员证》。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纪违规的,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追究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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