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42654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省境内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见附件1)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第四条本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详见附件2-1);
(四)有与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详见附件2-2、3、4);
(五)有符合有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安全设施(详见附件2-5);
(六)有一定的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详见附件3);
(七)有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事故处理及救援措施(详见附件4)。
第六条气瓶充装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拟建的气瓶充装站设计、安装基本情况书面告知(告知书格式见附件5)所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同时抄送发证机关,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件,式样见附件6);
(二)工商登记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规划、消防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验收文件(复印件);
(五)充装站总平面图;
(六)经营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充装人员(包括充装前检查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七)气瓶使用登记表(复印件);
(八)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目录。
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对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将签署意见的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将全部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九条申请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调试过程中应当保证充装安全设施和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可靠运行,做好相关记录,并且承担相应责任。调试阶段充装的瓶装气体不得用于销售和使用。
第三章鉴定评审
第十条申请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约请发证机关认定的鉴定评审机构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否则申请受理意见失效,发证机关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气瓶充装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约请鉴定评审时,应当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二)《鉴定评审约请函》一式三份;
(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二条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安排,在2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将鉴定评审安排告知申请单位所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告知后应当派人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选派熟悉气瓶充装安全知识和充装工艺的专家组成评审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鉴定评审,填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表》(详见附件7),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评审组成员一般不超过4人。
第十五条评审意见根据《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表》记录情况,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三种。
报告结论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出具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评审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当在6个月时间内完成整改,形成整改报告,报鉴定评审机构和所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鉴定评审机构或其委托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逾期未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