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打击非法违法制造和使用压力容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43226 次点击
各县(市)局、市局开发区分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24号)及省局《湖南省打击非法违法制造和使用压力容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湘质监特发231号)的要求,市局制定了《长沙市打击非法违法制造和使用压力容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以食品、造纸、化工、制药等行业为工作重点,认真组织落实,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制造和使用压力容器的行为。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打击非法违法制造和使用压力容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精神,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24号)及省局《湖南省打击非法违法制造和使用压力容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湘质监特发231号)的要求,市局决定从10月下旬至11月30日,在全市开展打击非法违法制造和使用压力容器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以有效防范压力容器事故。为确保专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2008年9月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深刻吸取山西临汾“98”尾矿库溃坝特别重大事故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制造和使用压力容器的行为,规范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使用秩序,有效防止压力容器事故的发生。
二、行动重点
1、易燃、易爆介质以及液氨、液氯、液体二氧化硫等有毒介质的储存容器;
2、容积≥50m3的球形容器(球罐);
3、食品、造纸、化工、制药等行业的压力容器;
4、符合重点特种设备范畴的其他压力容器;
5、存在严重隐患尚未整改到位的压力容器;
三、查处内容
本次专项行动主要针对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和使用环节中存在的下列非法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1、由未经许可的单位设计、制造、安装、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的;
2、压力容器产品出厂、安装、维修、改造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
3、压力容器出厂随机附有的技术资料(含铭牌)不合要求的;
4、压力容器安装、维修、改造未进行施工告知或竣工资料不全的;
5、压力容器使用30日后仍未经注册登记的;
6、压力容器未经定期检验或超过检验有效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
7、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等作业人员,未持有效期内的作业人员资格证,或使用单位未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
8、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不合要求的;
9、压力容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仍在运行的;
10、使用单位未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或虽制定但未适时进行演练的;
11、未对压力容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未定期自行检查的;
12、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等安全附件装置不合要求或未定期进行检定与校验的;
13、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介质的压力容器放空管以及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泄压装置的排气(液)管直接排向大气的;
14、未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尤其是工艺控制指标不明确)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15、储存容器的装卸软管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
四、工作措施
1、各县(市)局、市局开发区分局按区划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组织发动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全面进行自查。
2、对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等生产环节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应依法直接严厉追究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使用单位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并督促使用单位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明确督办责任人;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拒不整改者,应按“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察”,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
3、各单位在专项检查或督查中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安委会和市局特设处,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争取政府挂牌督办。
五、工作要求
1、统一认识,加强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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