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49703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和安全使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设备),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架)、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等各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起重设备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沈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全市起重设备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的监督和备案管理。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区域起重设备安装拆卸、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起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起重设备备案管理
第六条起重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单位购置的自用或出租的起重设备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起重设备产品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等随机文件;进口起重设备应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凡不具备本款条件的各种起重设备,施工现场不得使用。
第七条起重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单位不得转让、购置、出售或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报废的起重设备,新购置起重设备的单位,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起重设备进行验收合格,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第八条起重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应建立起重设备档案。租赁单位出租起重设备时,除向承租单位出具自检报告和自检合格证明外,还应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合格报告。
第九条起重设备安装前,使用单位须到沈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文使用说明书、设计文件、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起重设备产品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等随机文件;
(二)安装拆卸起重设备的施工合同;
(三)安装拆卸单位的《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业资质》;
(四)安装拆卸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五)地耐力试验报告、隐蔽记录、自检调试报告;
(六)使用单位和安装拆卸单位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通讯资料。
第十条起重设备安装完毕,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到沈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登记,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准用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章起重设备安装拆卸管理
第十一条起重设备安装拆卸施工,应当委托具有《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起重设备安装拆卸作业。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从事起重设备安装拆卸的起重机械司机、指挥及拆装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考核,并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起重设备拆装作业。
第十三条起重设备的安装拆卸应根据使用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辅助起重设备条件和有关标准,制定安装拆卸施工方案。安装拆卸施工方案应由安装拆卸单位负责人和起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报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工程监理单位应对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全过程进行监理。
第十四条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单位应与起重设备使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应服从建筑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拆卸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起重设备安装拆卸施工前,应对建筑起重设备进行全面检查。起重设备安装拆卸作业中应设置警戒区,严格执行拆装工艺,各工序应定人、定岗、定责,统一指挥,并设专人监护,无关人员不得入内。群塔作业有关单位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建筑施工单位负责协调。
第十五条
起重设备安装完毕后,由安装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起重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安装工程档案,并在起重设备投入使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安装工程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起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统一管理。
第四章起重设备检验检测管理
第十六条从事起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在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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