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39726 次点击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以下简称“核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核准规则》范围内,申请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以下简称“鉴定评审”)。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了鉴定评审的程序、内容和要求。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核准规则》和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包括现场审查具体内容与审查方法的鉴定评审指南和审查记录表格,实施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指南应当报受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鉴定评审分为:首次核准的鉴定评审;换证核准的鉴定评审;增项核准的鉴定评审。其基本程序为:
鉴定评审约请-确认申请材料-成立鉴定评审组-现场审查-整改确认(必要时)-级别核定-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五条对于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申请机构,在约请鉴定评审之前,应当在具有相应检验检测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开展申请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并且出具每个项目不少于两份的试检验检测报告(电站锅炉、压力管道、客运架空索道可以只出具一份)。试检验检测报告上应当有一名在现场监督指导的具有申请项目检验师(或者无损检测Ⅲ级)资格的人员签署的对申请机构检验检测能力的评价意见。评价意见应当包括申请机构的申请项目检验检测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信息。
第六条约请鉴定评审时,申请机构应当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约请函》(附件1);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九条所述的资料;
(三)质量手册文本及程序文件目录;
(四)本规则第五条所述的试检验检测报告(对于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机构)。
第七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收到约请时,向申请机构提供鉴定评审指南。
第八条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应当确认上述资料是否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确定资料符合规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完成组织鉴定评审组、与申请机构商定鉴定评审时间、制定鉴定评审计划、向申请机构和相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寄发《现场审查通知函》(附件2)等工作。鉴定评审组由两名以上(含两名,但不得超过五人)鉴定评审人员组成。鉴定评审组成员的专业构成应当与申请项目相适应。如果申请机构认为鉴定评审组成员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第九条现场审查一般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第十条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核查申请机构各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二)审查申请机构是否符合《核准规则》中有关基本条件的要求;
(三)考察申请机构的规模、能力和管理水平。
具体内容见鉴定评审机构制定的鉴定评审指南。
第十一条鉴定评审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按照本规则和鉴定评审指南的规定,实施现场审查,填写审查记录。
第十二条现场审查中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时,鉴定评审组应当终止审查。
第十三条现场审查结束时,鉴定评审组应当确定申请机构存在的不符合《核准规则》中有关基本条件要求的问题,向申请机构通报审查情况,与其签署《备忘录》(附件3),并且告知其申诉权利和申诉时限。申请机构如果拒绝签署《备忘录》,应当书面陈述理由,并且加盖机构印章后交与鉴定评审组。
第十四条现场审查结束后,鉴定评审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现场审查报告、审查记录及其他有关见证材料。
第十五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根据鉴定评审组提交的材料,对鉴定评审组的现场审查工作和现场审查结果进行评议,并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现场审查报告有疑点或者现场审查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鉴定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补充说明或者重新进行现场审查。
(二)认为申请机构符合《核准规则》中有关基本条件的要求,按照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处理。
(三)根据《备忘录》和评议结果,向申请机构发出《不符合项目通知书》(附件4)。
(四)如果鉴定评审组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终止现场审查,或者申请机构拒绝签署备忘录,并且申请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申诉,由鉴定评审机构直接将有关材料上报受理机构。
第十六条申请机构收到《不符合项目通知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对不符合项目的整改(对于申请换证核准的机构,应当在原核准证有效期满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且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见证资料。鉴定评审机构可以采取资料确认或者现场确认的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级别核定与鉴定评审报告
(一)对于本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述的情况,或者整改结果被确认为全部符合要求的,鉴定评审机构按照本规则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进行级别核定,并且向受理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二)对于申请多个检验检测项目核准的机构,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某些申请项目未能达到《核准规则》中与其对应的人员与检验仪器设备配置的基本要求,鉴定评审机构按照本规则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进行级别核定,并且向受理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但进行级别核定时,不考虑这些申请项目。
(三)整改结果被确认为不符合要求,或者申请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见证资料,鉴定评审机构直接向受理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对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气瓶检验机构以及申请首次核准的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符合《核准规则》中有关基本条件要求的,其级别定为C级。
第十九条鉴定评审机构按《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级别核定方法》(附件5)或者《无损检测机构级别核定方法》(附件6)的规定,对符合《核准规则》中有关基本条件要求的申请换证核准的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进行级别核定。
第二十条对于申请增项核准的机构,其原级别不变。但对于同时申请换证核准和增项核准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核定级别时,应该考虑增项因素。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