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34177 次点击
为促进重庆市车用压缩天然气汽车(以下简称CNG汽车)产业安全健康地发展,防止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CNG气瓶)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以压缩天然气为燃料的汽车用气瓶。
二、改装厂在改装CNG汽车时,必须选用取得气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CNG气瓶,不得使用未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许可的进口CNG气瓶。
三、CNG汽车改装单位应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1级安装许可。CNG气瓶的安装由重庆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进行监督检验。
四、CNG气瓶必须具有完整的出厂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原件)、质量证明书和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经销单位公章)。
五、按照《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9533-2004)规定,出租车CNG钢瓶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二年(以出厂日期计算,下同),公交车及其他车辆CNG钢瓶首次检验周期为三年,其它种类的CNG气瓶可参照执行。
六、改装和整车出厂的CNG汽车,由使用单位(个人)持《改装合格证》、CNG气瓶出厂资料及有效期内的CNG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到所在区县质监局办理使用登记,区县质监局办理完使用登记后,填发《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CNG气瓶以车为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七、使用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CNG气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将CNG气瓶送特检中心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由特检中心填发《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见附件2)。
八、《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须随车携带。对出租车和轿车,《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由改装厂或使用单位(个人)贴在前排左车门门锁边边缘处和气瓶的明显部位上,公交车及其他车辆贴在前排左挡风玻璃内侧。
九、安装在CNG气瓶上的气瓶附件(如易熔合金塞、瓶阀等),应由CNG气瓶检验机构统一更换。
十、按照《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9533-2004)规定,出租车用钢瓶的使用期不超过5年,公交车及其他车辆使用期不超过10年(其他种类的CNG气瓶可参照执行)。
十一、CNG充装站负责做好CNG气瓶充装前、充装中和充装后的检查,并对CNG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对无《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重庆市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CNG气瓶首次检验前不要求)、CNG气瓶超过检验期、存在明显损伤的CNG气瓶不得进行充装。
十二、CNG充装站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十三、CNG气瓶使用单位(个人),应对CNG气瓶作业人员进行CNG气瓶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CNG气瓶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
十四、CNG气瓶使用单位(个人),应对CNG气瓶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对超过使用期的气瓶,及时更新,确保CNG气瓶的安全使用。
十五、CNG汽车报废后,CNG气瓶随车报废。报废的CNG车辆和CNG气瓶交由具有废旧汽车回收资质的公司回购,并由车管所和特检中心到场进行监督确认,CNG气瓶交特检中心统一处理。
十六、随车报废、到期及经检验不合格的CNG气瓶由特检中心进行破坏性处理,并通报所在区县质监局办理注销手续。
十七、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在进行CNG汽车检审时,要查验《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及其相关手续。
十八、鼓励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动态管理。
十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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