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梯维修保养使用管理办法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40518 次点击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我市电梯维修保养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电梯是指在本市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上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杂物梯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井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不涉及公众安全或者仅由专业人员使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监察职责分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安全责任)电梯使用单位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全面负责。电梯使用单位应设立专职部门或指定专人管理电梯,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电梯使用单位必须聘用有维修保养资格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禁止非法维修保养。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其维修保养的电梯的质量及安全性能承担相应责任,对维修保养过程中作业人员及他人安全承担主体责任。须制定涉及电梯维修保养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电梯安全可靠运行,确保维修保养过程中设备、作业人员、使用单位人员及第三者安全。
第五条(合同规定)电梯的维修保养工作必须由取得相应级别《特种设备安装改造许可》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进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订日常维修保养合同。电梯日常维修保养合同应当约定维修保养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内容,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并将相关资料、记录等存入设备技术档案。
第六条(经费保障)各电梯使用单位应提取足够的资金,保障电梯正常运行所需经费。
第七条(技术保障)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所承接的电梯,应有技术力量及足够的备品配件做技术保障,对其维修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维修保养要求)
电梯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修保养计划,并做好日常维修保养记录。维修人员和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在记录和报告上签字确认。
日常维修保养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至少每15日对电梯及安全设施进行一次预防性保养;
(二)每月不少于1次对安全装置、钢丝绳、制动器、接触器和其他运转部件的外观和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三)每半年对限速器、缓冲器、安全钳等安全装置进行1次安全检查和试验;
(四)每年不少于1次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九条(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安全义务)
电梯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义务:
(一)在维修保养中,电梯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修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二)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并及时排除故障。对故障一时难以排除的,应当书面通知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故障排除前不得将电梯交付使用。
使用单位接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发出的暂停使用电梯的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电梯。
(三)应当在所承担日常维修保养的电梯的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急修和投诉电话。
(四)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不得将其维修保养的电梯外包,从而影响电梯的维修保养质量。
第十条(日常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义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对电梯使用和运行的安全负责:
(一)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和设备数量,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保证电梯技术档案的准确、完整,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符合电梯安全运行的规定要求。
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应包括:(1)各种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2)作业人员守则;(3)安全操作规程;(4)常规检查制度;(5)维修保养制度;(6)定期报检制度;(7)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8)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9)技术管理制度;(10)层门机械开锁钥匙的使用及管理制度等。
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1)电梯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长期保存);(2)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3)电梯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4)电梯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5)电梯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保存三年及以上)
(三)对存在严重故障,继续使用有可能发生事故的电梯,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组织整改;
(四)在电梯发生事故或严重故障时,按抢险救援应急预案组织排险、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五)电梯轿厢与值班室报警通话可靠有效。电梯应急呼叫装置畅通,紧急信号能及时接听,救援器材和人员能及时到位,并能及时劝慰乘客,采用正确的救援方法,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第十一条(人员管理)电梯使用的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安装(含改造施工的安装)、维修、操作(电梯司机)等作业的人员(以下统称电梯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以从事许可项目范围内的相应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钥匙管理)电梯层门和机房钥匙、启动钥匙必须由电梯作业人员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张挂)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结合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必须有中文文字说明及标准规定的示意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