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33968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液化石油气、永久气体、溶解乙炔气体和其它液化气体等气瓶充装许可管理,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气瓶充装许可的统一管理。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申请,受理并组织对气体储存能力<3000m3的气瓶充装单位的鉴定评审及签署审查意见等工作。
第二章充装许可程序
第四条气瓶充装许可的办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批准。
第五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市质监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
(一)广东省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附件一);
(二)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二);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书(若申请单位为法人授权的组织)原件;
(四)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建档气瓶电子档案(符合附件三的规定);
(六)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及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记录(内容见附件四),必要的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资料目录(内容见附件五);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备证照复印件。
第六条市质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气体储存能力<3000m3的,应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予以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气体储存能力≥3000m3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送达省局。
省质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予以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单位决定受理的,应发出《气瓶充装许可受理决定书》(附件六);不予受理的,应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七)。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约请一个有资质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第八条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时,应向申请单位提供评审指南,明确有关评审要求。申请单位按有关规定和评审指南自评后,应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现场鉴定评审预约。鉴定评审机构应自申请单位预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九条鉴定评审组成员一般不超过4人,评审时间不超过2日。鉴定评审机构在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前,应书面知会受理单位;受理单位认为必要时可派员监督鉴定评审工作。
第十条鉴定评审结论分为三种:
(一)具备条件:申请单位各项条件均满足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
(二)基本具备条件:申请单位各项条件基本满足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存在问题经整改能够达到要求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三)不具备条件:除(一)、(二)项外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第十一条鉴定评审结论为具备条件或不具备条件的,鉴定评审机构应自出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鉴定评审报告送达受理单位和申请单位。
鉴定评审结论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解决存在问题,形成整改报告提交鉴定评审机构组织确认;鉴定评审机构应自收到整改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确认,并将鉴定评审报告及整改确认报告于出具整改确认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受理单位和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鉴定评审报告及整改确认报告由鉴定评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发。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结论有异议时,应自收到鉴定评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单位提出;受理单位视具体情况于2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或指定鉴定评审机构重新评审。
第十四条受理单位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报告后,应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实地核查。经审核或核查后,认为申请单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鉴定评审时间)向申请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附件八)。认为申请单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鉴定评审时间)向申请单位发出并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附件九),同时通知鉴定评审机构,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气瓶充装许可证》由省质监局统一制作,并按《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办法》(附件十)统一编号。由市质监局受理的,市质监局应将经审查认为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单位相关信息填入《气瓶充装许可审批汇总表》(附件十一),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质监局,由省质监局统一制作许可证书后及时交市质监局;由省质监局受理的,省质监局负责将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单位相关信息填入《气瓶充装许可审批汇总表》。
第三章换证
第十五条《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满30日前,持证单位应向原受理单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受理单位应审查以下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气瓶充装许可换证申请书(附件十二);
(二)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二);
(三)许可有效期间各年度的《广东省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报告》(附件十三)。
第十六条受理单位在收到申请单位的换证申请后,对符合条件且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的,予以换证;对存在安全隐患或有安全质量不良记录的,可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鉴定评审。
受理单位应在申请单位原《气瓶充装许可证》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决定。因申请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完成换证审批的,原《气瓶充装许可证》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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