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锅容管特安全重点监控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若干意见(试行)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40828 次点击
一、为了防止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锅容管特)重大恶性事故发生,决定对重点使用单位实行重点监控。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二、使用的锅容管特一旦发生事故,其危害性大,影响面广(如有毒性介质、易燃易爆介质的化工企业,液化气储配站,发电厂,重点游乐场所,客运索道,公共浴室以及其他有必要列入重点监控)的单位应列入锅容管特重点监控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
三、重点单位实行省、市、县(区)分级管理。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本辖区内锅容管特使用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重点单位,并填表(见附表一)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酌情确定市级重点单位并填表一和表二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酌情确定省级重点单位。
四、各级重点单位,分别由相应的锅容管特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五、重点单位锅容管特新设备投用监控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1、购置的锅容管特必须是有制造资格单位所生产的设备;
2、锅容管特安装工作必须是有安装资格的单位承担;
3、重点单位锅容管特投用前必须到当地锅容管特登记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在用锅容管特注册登记率达100%。
六、重点单位锅容管特设备运行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备工艺参数的控制措施;
2、做好设备运行记录;
3、异常情况的预警措施;
4、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
5、必要时实施运行过程电脑监控措施。
七、重点单位应严格执行锅容管特设备的定期检验制度(包括年度检查和内外部检验,定检率应达100%),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报送下一年度的《浙江省锅容管特重点监控单位年度定检计划表(见附表二)并落实定检计划,确保锅容管特及附件的性能完好。
八、重点单位应落实锅容管特维护保养措施,确保锅容管特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九、重点单位应严格执行锅容管特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锅容管特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率达标100%,禁止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上岗操作。
十、重点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锅容管特方面的安全法规。明确锅容管特安全技术负责人和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制订和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制度。建立锅容管特设备档案。
十一、重点单位应建立与锅容管特检验机构、监察机构畅通的联络渠道,及时向检验机构、监察机构,反馈锅容管特安全运行的动态信息,特别是安全事故隐患的信息。
十二、锅容管特检验机构要及时安排重点监控单位锅容管特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年度的外部检验工作)。人员到位,责任到人,使设备的定检率达到100%。
十三、锅容管特检验机构对设备实施检验结束后,必须在十五天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达不到3级的和其他必须停用,报废设备的检验报告必须同时报送当地安全监察机构。
十四、锅容管特检验机构在实施设备检验时,也应对设备的安全管理(特别是事故隐患)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督促重点单位整改,并及时向监察机构反映。
十五、锅容管特监察机构要落实人员对重点单位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十六、锅容管特安全监察机构每年至少二次对重点单位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对照安全法规的要求,对重点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操作人中的持证上岗率、设备的注册登记率,设备的定检率、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等,作出书面评价报告。
十七、锅容管特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重点单位有违反国家安全法规的问题,应及时责令整改。
十八、锅容管特安全监察机构应公布安全监察监督举报电话,发现问题,及时派人处理。
十九、锅容管特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实事求是,依法行政,刚正不阿,廉洁奉公。
二十、违反锅容管特安全法规的单位及责任人,将受国家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处罚。违反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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