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及责任追究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44488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切实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和气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和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安全监察、专职执法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体系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为用户提供合格的气体包装,应当对所充装的气瓶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和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和考试结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宣传、贯彻,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发现、报告和消除特种设备的事故隐患,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
第二章生产单位安全责任
第五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并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六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进行生产活动;始终保证符合许可条件;企业名称、法人、生产场所或生产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不得向其他企业转让、转借许可证。
第七条保证特种设备生产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转,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保证产品的安全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并具有可追踪性;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供必备的出厂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建立用户信息反馈制度,发现(得知)所生产的特种设备存有缺陷时,应积极主动地为使用者提供服务,及时消除缺陷,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第八条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取得相应作业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主动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申报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所生产产品的监督检验,对检查(检验)提出的问题按期整改;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或交付使用。
第十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安全监察机构告知,保证告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到不告知不施工,不具备条件不施工,设备不合法不施工。
第三章气瓶充装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建立健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体系,向消费者提供合格的气体包装,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制定本单位气瓶充装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对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取得相应作业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做好气瓶充装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做到气瓶充装前未检查不充装,检查不合格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不充装,不改装,不错装,不超装,充装后检查发现有问题的气瓶经处理合格后消费者提供。
第十四条积极向消费者宣传气瓶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规定,在所充装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第十五条负责向消费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必要的安全服务;对所属或与其签订供气协议的瓶装气体经销单位进行直接或间接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取得气瓶的使用登记,保证有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并对超期未检的自有产权气瓶,及时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以及判废气瓶,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制定气瓶充装和使用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措施,适时开展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确保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加强对气瓶充装和气瓶用户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气瓶用户档案,做到收瓶、充装、发瓶等重要环节记录见证真实、完整,并具有可追踪性。
第四章使用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并对使用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要认真履行特种设备的“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制度,做到合法、安全、正确使用,精心维修保养特种设备,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
(一)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二)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或聘用)具有特种设备基础、技术知识、懂得管理、责任心强、有一定能力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特种设备有使用证。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上岗证。对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并取得相应的作业资格,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五)特种设备应当定期检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检验后,应当针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六)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安全状态;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七)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对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应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八)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应当有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投入计划,并能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措施,配备相应数量的应急救援装备,适时开展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确保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的有效性;对列入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和易发生事故的重点监控设备,以及公共场所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应当落实有效监管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三条建立事故报告制度,保证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同时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发生灾害,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章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和作业人员
考试机构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履行以下技术把关责任
(一)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的检验核准,并在核准检验项目和责任区域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二)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工作质量体系的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
(三)应当制定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计划,并报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期申报检验,发现逾期未申报检验的,及时向设备使用登记地质监部门报告。跨区域异地检验的,应及时向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四)在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和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五)加强对检验检测人员教育培训,保证检验人员通过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后,持证上岗。
(六)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检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确保检验人员的人身安全。
(七)主动接受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按规定向同级及其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送检验检测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和检验案例。
(八)积极协助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开展事故调查、专项整治和各项安全大检查。
(九)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服务,对涉及被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十)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十一)向社会公开办事制度、收费标准和安全责任承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十二)气瓶检验机构不得改动气瓶使用登记信息、钢印标志、标识和改变气瓶涂敷颜色;按规定采用压扁或瓶体解剖方式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十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或行业检验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检验责任范围内从事检验并确保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无法按时履行定期检验责任时,应告知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每年2月底前将本年度检验计划报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
第二十五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技术把关责任:
(一)建立健全鉴定评审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制定鉴定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特种设备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开展鉴定评审工作,并对鉴定评审工作质量全面负责。
(二)加强对鉴定评审人员的培训,配备足够数量的具有鉴定评审资格的鉴定评审人员。
(三)端正评审工作作风,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鉴定评审服务,对涉及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在评审工作中认真执行相关制度,严明评审纪律,不徇私舞弊,不受利益驱动,不随意放宽评审条件,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鉴定评审结论,为质监部门提供准确、客观的鉴定评审结论。
(五)主动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及时向被鉴定评审单位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并及时报送实施行政许可的质监部门。
(六)向社会公开办事制度、服务承诺、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作业人员的考试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考试结果负责。
(二)应具备适当考试场所(实际操作考试可采用考试模拟系统),配备足够数量的监考和考评人员,配备满足考试工作需要的必备仪器、设备,确保考试工作条件和技术能力适应考试工作的需要。
(三)在考试工作中认真执行相关制度,严明考试纪律,不随意放宽考评条件,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考试结论。
(四)主动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及时将考试结果通知考试者,并将作业人员信息及考试成绩汇总情况及时报送实施行政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五)向社会公布考试计划、考试大纲。
第六章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导的责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宣传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的现场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测检验的违法行为。主动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特种设备重要事项、重要信息、重大事故隐患,为当地政府防范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能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有具体领导责任。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责任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据特种设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本辖区内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下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开展辖区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开展所辖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督促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查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受理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举报投诉,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工作,完成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定期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特种安全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专职安全监察人员和兼职安全监察人员,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认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及时向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汇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并对所开展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效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