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布实施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运营管理办法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43818 次点击
上海市园林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订了《上海市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运营管理办公法》,于2000年1月19日,向上海市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发出《关于印发〈上海市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园18号文件)予以发布实施。这对加强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运营管理,保障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全运行将会起到重要作用。现将《上海市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转载于后,供各地游艺机制造单位和游乐园(场)参考。
上海市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运营管理,确保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全运营,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游客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沪技监监(1999)49号文《上海市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市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运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高空、高速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运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上海市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运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运营管理。
第四条“运营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本办法制订上海市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运营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二)受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运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运营许可证”)的申请工作。组织协调本市公安、劳动、建设、园林、技监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
运营许可证”。
(三)指导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运营者,建立健全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单机档案和各面内部管理制度,并对运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四)检查督促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运营者贯彻执行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运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运营管理、操作、维修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对“运营许可证”实行每年一次的年度检查和审核。
(六)受理游客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的投诉,并协调处理。
(七)协调公安、劳动、建设、园林、技监等部门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全事故进行分析,作出事故结论。
第五条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运营者应按下列要求做好有关运营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立由法定代表人、管理、操作和维修人员组成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管理机构。
(二)建立健全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管理制度,每半年组织一次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完好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经自检合格后,对每一单机建立悬挂(安全完好自检合格证)的制度。
(三)建立安全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职责落实到每个岗位,对园内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包括出租场地、设备承包、园厂合办等)的运营安全负责任。
(四)建立健全游艺机和游乐设施从采购、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运行、检查、保养、维修、改装、封存、转让、转卖、年审直至报废的图文资料及运或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教育、考核记录等完整的单机档案。
(五)按照有关规定与标准,除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进行日检查、周检查、月检查、每年还应按规定检修一次。在检修时关键部件,若本单位无检测能力的,必须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测,严禁设施带故障运行。
(六)对超出使用年限或弃置半年以上的失修或经检修后不符合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办理报废手续。
(七)组织和落实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管理、操作和维修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工作。对各种水上游乐设施,应配备一定数量经过培训合格、掌握拯溺水知识与技能的监护救生人员。
(八)大、中型游乐场应配备急救医疗的医务人员,以及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医务所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或指示牌。
(九)在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前的明显位置应设立醒目的游客安全须知(必须时有中英文对照)警示牌。操作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游客宣传注意事项,并在运行前安全装置加以检查确认。运行中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
(十)必须有健全的事故紧急救护措施,并建立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立即停止运行,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劳动部门有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十一)其它依法应当遵守的安全事项。
第六条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后,新开设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运营经营者,还必须向“运营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运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办理“运营许可证”的办证程序:
(一)携带以下文件向“运营管理办公室”领取“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运营许可证登记表”。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民的具有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2运营项目的立项报告、安全可行性报告和立项批准文件。
(二)按表要求分别到公安、劳动、建设、园林、技监部门办理验收手续并获取合格证明。
(三)在获取合格证明后按要求填写运营许可证登记表,并附合格证明送交“运营管理办公室”审核。
(四)“运营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登记表和相关文件后,根据上述有关部门的评审意见,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进行文件审查和现场验收,验收内容如下:
1.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单机档案。
2.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管理人员名单和岗位职责分工。
3.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管理制度汇编。
4.其它应当验收的书面资料。
必要时会同公安、劳动、建设、园林、技监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对通过验收符合条件的项目在30天内给予发证。
第八条对经过验收的游乐设备,不得擅自加大荷载、改变动力结构等变动原设计的技术性能。如确需要更改的,应按该英目原办证程序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九条“运营管理办公室”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实行年度运营许可审核。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运营者在接到“运营管理办公室”寄予发的年检通知后,在两个月内向“运营管理办公室”提供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
的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营运善状况年检报告,必要时还需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运营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年检报告后通知运营单位约期前往审核,审核的内容为设施现场状况及设施的运行、保养、维修、润滑等管理资料。
通过年度审核的,签发“运营许可证”。未按期或未通过年度审核的,“运营许可证”自动作废,应停止运营。因故未按期年度审核的,经“运营管理办公室”批准,在限期内补办年审手续。
第十条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实行报废制度,各类游艺机和游乐设施使用期满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对维修、保养良好的设施如需延长使用期的,应经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法定检验机构认可,方可到“运营管理办公室”办理延期使用。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运营管理办公室”协同有关执法部门或机构对其进行处理:
(一)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运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收到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对逾期不整改或连续二次整改仍不合格的,责令暂停运营一至三个月。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运营。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开设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运营项目的,责令其停止运营,对符合申请办理“运营许可证”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屡不执行者,提请有关部门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加大荷载,改变动力结构等变动原设计技术性能的,责令其暂停运营,限期补办手续。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仍继续运营的,按本条第(二)项处理。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运营,立即补办报废手续。
第十二条实施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运营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开设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运营项目的,其运营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第六条规定补办申报领证手续。逾期不补办申报手续的,视作擅自开设,按第十一条(二)项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运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