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37238 次点击
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市特检中心,各电梯生产、使用单位: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备案号为渝文审〔2007〕3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电梯维修和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梯是指在本市使用的,列入国务院批准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杂物梯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井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不涉及公众安全或者仅由专业人员使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如电梯远程监控等成熟的监管手段,提高电梯的安全性能与管理水平。
第五条电梯使用单位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全面负责。电梯使用单位应设立专职部门或指定专人管理电梯,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聘用有维修资格的电梯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维修,禁止非法维修。
第六条电梯维修单位对其维修电梯的质量及安全性能承担相应责任,对维修过程中作业人员及他人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电梯维修单位应当制定涉及电梯维修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电梯安全可靠运行,保证维修过程中设备、作业人员、使用单位人员及第三者安全。
第七条电梯的维修工作必须由取得相应级别《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电梯维修单位进行。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单位签订日常维修合同。电梯日常维修合同应当约定维修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内容,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并将相关资料、记录等存入设备技术档案。
第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提取足够的资金,保障电梯正常运行所需经费。应提取专项经费,对从未进行过大修或改造且使用年限较长、使用频率较高的电梯,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
第九条电梯维修单位对所承接的电梯,应有技术力量及足够的备品配件做技术保障,降低电梯的故障率,对其维修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条电梯维修单位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有效期内,累计维修各类电梯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电梯维修单位应当按照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修计划,并做好日常维修记录。维修人员和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应签字确认。
日常维修计划应当包括《电梯维修保养项目及要求》(见附件)中的相关项目,并按要求执行。
在维修中,电梯的日常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修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电梯的日常维修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义务:
(一)在维修中,电梯的日常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修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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