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站锅炉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办法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35874 次点击
为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站锅炉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408号)、《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国质检锅〔2001〕38号)、《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国质技监局锅发〔1999〕217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站锅炉检验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2〕2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用于发电的电站锅炉(包括国家大型发电公司的发电锅炉、新疆电力公司发电锅炉和企业自备电厂的发电锅炉)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区电站锅炉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站锅炉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站锅炉的使用单位是锅炉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单位,其第一负责人也是电站锅炉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四条电站锅炉的安装和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并取得证书方可从事电站锅炉的安装和改造作业;电站锅炉的维修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并取得证书方可从事电站锅炉的维修作业。
第五条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的安装、改造或维修单位在施工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告知,其它单位所属的电站锅炉(包括新疆电力公司和企业的自备厂的发电锅炉下同)施工前应向设备所在地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告知。
第六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电站锅炉安装、改造或修理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及随附的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对报送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如发现问题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发送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对确认违反规定的,应责令停止施工,在有关问题得到纠正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七条电站锅炉的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的安装监督检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检验研究所实施,其它电站锅炉的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由设备所在地有安装监督检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如当地检验检测机构无电站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资格的,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检验研究所实施。
第八条从事电站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配合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施工过程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九条电站锅炉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应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运行。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由各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使用证;其他单位所属的发电用锅炉由设备所属企业向设备所在地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使用证。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使用证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电站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建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及各岗位责任。在锅炉压力容器设备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对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定期自行检查,做好日常运行和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及时处理,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电站锅炉作业人员,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电站锅炉作业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在用电站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申请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超期未进行定期检验的电站锅炉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电站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有相应检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发电企业的电站锅炉,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检验研究所实施。其他单位所属的发电锅炉,可由当地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包括使用单位设立且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当地无相应资格检验检测机构的,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检验研究所实施。
第十四条电站锅炉发生事故时,应按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处理。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