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办法》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43174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电梯生产安全管理,规范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生产行为,保证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等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含维护保养)等行为的单位(统称电梯生产单位)。
第三条电梯生产单位年度遵章守法的总分为100分,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证后监督检查发现违章的,扣除相应分数。一次违章扣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30分、20分、10分、5分四种。
从每年十月一日起计算至次年九月三十日为一个扣分周期,每扣分周期内违章扣分累计计算。每扣分周期内所余分值在7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第四条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扣分的实施、接受被扣分单位的投诉及组织证后监督检查工作)。
各质监分局参与实施对在本辖区工商注册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证后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细则
第五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0分:
(一)发生死亡2人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死亡事故隐瞒不报的;
(四)向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书的;
(五)超越许可范围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电梯的;
(六)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开展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
(七)单位基本条件未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八)单位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九)制造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制造的产品的;
(十)为使用单位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
(十一)在制造或安装、改造、维修电梯过程中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假冒伪劣的材料、部件、元件、附(配)件的。
第六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0分:
(一)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重伤事故隐瞒不报的;
(二)发生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安装、改造、维修前未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的;
(四)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将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交付使用的;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未办理备案,或者单位名称发生变化未在一个月内申请换发新证的;
(六)制造单位制造场所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重新取得许可继续从事制造活动的;
(七)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的电梯经监督检验(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数量达到本单位业务量10%的;
(八)施工时未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
(九)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关作业项目的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无证上岗的;
(十)单位档案管理不善,无相关工作记录,或者检查时未能在单位办公场所现场提供工作记录的;
(十一)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活动未制定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施工方案施工的;
(十二)未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的。
第七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发生重伤1人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未在产品包装、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合格证上标明《制造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日期的;
(三)设备出厂时,未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
(四)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未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的;
(五)安装、改造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少于2人,或无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安全检查员的;
(六)对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的电梯,未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检,或者对维修保养的电梯未在6个月内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检的;
(七)计量器具未检定或超出检定有效期使用的;
(八)对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作业人员上岗未随身携带证件,或者作业人员违章操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档案管理不善,缺少相关工作记录的;
(十)施工方案与本工程内容不符,或者施工方案无针对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
(十一)维修保养项目低于《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要求的;
(十二)使用单位未在轿厢内张贴维修保养单位名称和电话,维修保养单位未向质监部门举报的,或者维修值班电话在连续10分钟内无法接通的;
(十三)维修保养后的电梯故障率达到3次/台月以上的(人为故障除外),被电梯用户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十四)因维修保养单位责任造成所维修保养的电梯年检有效期过期1个月以上的;
(十五)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的电梯经监督检验(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数量达到本单位业务量5%的;
(十六)接到故障通知后,未在一小时内赶赴现场实施处理的;
第八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5分:
(一)工作记录填写不规范,存在缺项未填和冒名签字等行为的;
(二)施工告知内容与实际不符的;
(三)因维修保养单位责任造成所维修保养的电梯年检有效期过期1个月以内的;
(四)维修保养合同到期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到市质监局解除维修告知手续的;
(五)未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电梯技术档案的;
(六)电梯使用单位存在未张贴安全提示和警示标志、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未书面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改正,或者电梯使用单位自收到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内未改正、未立即向所在辖区质监分局报告的;
(七)电梯发生故障未在现场及时修理完毕、未立即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及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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