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52660 次点击
各分局,各有关检验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市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察,集中精力,突出重点,提高效率,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防止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我局制定了《武汉市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武汉市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察,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防止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是指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众多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在用特种设备。
第三条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并具体承担市局安全监察机构监管责任范围内在用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管工作,各分局负责由分局监管责任范围内在用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管工作;各检验机构负责检验区域责任范围内的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管工作,并对监察机构的工作予以配合。
第四条各责任单位要针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管工作建立责任制度,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确定监管责任人。
第二章分类
第五条根据设备的潜在危害程度,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分类监管,具体类别规定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一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1、各类气瓶充装站;
2、有A类大型游乐设施;
3、有客运索道。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二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1、有额定蒸发量≥60T/H的蒸汽锅炉或一锅炉房内数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之和≥60T/H的蒸汽锅炉群;
2、有易燃介质,且PV≥100MPa×m3的压力容器群;
3、有介质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以上的压力容器;
4、有介质为易燃物质,且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以上的三类压力容器;
5、有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不包括医院用的医疗设备);
6、有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械;
7、有近两年内发生过事故的特种设备;
8、有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重点监控的特种设备。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三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1、学校、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宾馆等公共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
2、有经检验判为限定条件使用的特种设备。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六条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一、二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建档工作。工作程序如下:
(一)在用特种设备及使用单位建档。
1、按照上述分类原则,确定一、二类重点监控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将每个使用单位的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列表;
2、将上述使用单位按监管机构分类,录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制作一、二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一览表。
(二)档案变更。
1、新增的特种设备及使用单位,应在注册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添加至一、二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一览表和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列表中,并通知其监管机构;
2、撤消的特种设备及使用单位,应在报废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一、二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一览表和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列表中删除,并通知其监管机构;
3、各分局或检验机构认为有必要列入重点监控的特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市局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进行添加。
第七条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各分局在收到一、二类使用单位的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列表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管责任人,并做记录。
第八条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每年10月份对一、二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一览表进行一次清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各分局应定期查阅微机信息化管理系统中涉及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信息和监督检查情况,确定监管责任人,制订监督检查计划,每年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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