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33049 次点击
《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鸿举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气瓶使用,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与运营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是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行业发展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全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行业发展中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天然气管网布局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专项规划,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气瓶充装许可,并对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特种设备实施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改装和整车出厂的压缩天然气汽车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行政许可,并负责改装、维修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行政许可与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改装后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备案工作。
科技、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确保安全原则,会同市规划、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公安消防、建设等部门编制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有关安全设备、关键技术研发。
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科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加气站建设与运营安全管理
第七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油气合建、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八条申请建设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申请人应当持有关申请材料向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条件和程序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另行制定,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程序经审查登记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安装,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当由市天然气、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依法申领《气瓶充装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生产的气体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经营规章制度;
(三)有相关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考核合格;
(五)配备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第十二条压缩天然气汽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并领取《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气瓶经定期检验合格的,领取《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得为无《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
第十三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应当在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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