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28875 次点击
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自《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劳锅字5号)实施以来,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质量得到了提高。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以及部门职能的变化,原《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要求。因此,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经你们。本《规则》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同时废止。对现有持证检验人员,其资格证自新《规则》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年后旧证作废。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新规则,并做好过渡衔接工作。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年9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受聘于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的检验单位,并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下同)检验的人员。
第三条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的人同必须按本规则进行资格考核,并取得相应检验项目的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检验理由和高级检验师。
检验员包括:锅炉检验员、压力容器检验员、压力管道检验员、医用氧舱检验员、气瓶检验员、起重机检验员、电梯检验员、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师、架空索道检验师、游艺机和游东设施检验师、防爆电气检验师。
高级检验师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高级检验师、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
第五条检验人员的职责:
(一)检验员的职责:
1.在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项目的检验工作;
2.编制检验方案,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二)检验师除正确履行检验员职责外,还具有以下职责:
1.对检验员进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和考评;
2.编制、审核检验方案、检验报告;
3.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三)高级检验师除正确履行检验师职责外,还具有以下职责:
1.对检验员、检验师进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
2.参与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及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参与有关法规、标准的编写和审定。
第六条检验人员允许从事的检验项目:
(一)、检验员的检验项目分定期检验和监督(不包括进出口安全性能)检验。
锅炉检验员GL:额定蒸汽压力≤2.5Mpa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检验。
压力容器检验员RQ:第一、二类压力容器(不包括医用氧舱)检验。
气瓶检验员QP:气瓶检验。
医用氧舱检验员YC:医用氧舱检验。
压力管道检验员GD:工业管道(限设计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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