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32798 次点击
苏质监特发〔2009〕160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及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江苏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五条要求;
(二)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气瓶(含自有产权和托管气瓶)数量:
1、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储罐容积≥100(不含残液罐),自有气瓶5000(含)只以上。
2、永久气体气瓶充装单位:采用空分装置生产时,产气量≥150/h;采用液态永久气体低温储罐容积≥15,自有气瓶2500(含)只以上。
3、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单位:生产能力≥40/h,自有气瓶3000(含)只以上。
4、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储罐容积≥15,自有中容积气瓶数量1000(含)只以上或大容积气瓶数量100(含)只以上。
5、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储罐容积≥80,自有中容积气瓶数量1000(含)只以上或大容积气瓶数量100(含)只以上。
6、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标准沸点小于等于60℃的液体和其他特殊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应符合安全生产工艺要求,自有气瓶100(含)只以上。
7、车用燃气等其它气体充装单位: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
8、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气瓶充装单位另行设立的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的分支机构(非企业法人),其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气瓶数量经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局)批准后可适当放宽要求,但不得低于上述相应要求的一半规模。
9、气体作为企业的附属产品,属于余气利用或者只供应企业内部生产使用的充装单位,其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气瓶数量经市局批准后可适当放宽要求。
10、对于从事充装多种介质的气瓶充装单位,其至少一种充装介质的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气瓶数量应达到上述规定,且不同介质的充装、储存区域及间隔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1、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其安全管理状况良好,历年年度监督检查合格,换证时,其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气瓶数量经市局批准后可适当放宽要求。
12、本办法对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气瓶数量的规定系最低要求,市局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充装单位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气瓶数量许可基本条件,报省局备案后实施。
(三)配备气瓶管理专用软件系统,并对自有气瓶进行登记建档。车用燃气加气站应配备电子标签识别系统,使用登记信息和充装检验信息能自动读取,严禁给过期车用瓶加气。充装的气瓶瓶体永久标识应清晰、规范。
(四)与燃气(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有关的充装许可申请前应符合《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条件。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省局授权委托市局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许可受理、鉴定评审报告审查、审批和上报发证工作。
第七条
许可类别按照气瓶内充装介质的性质和特点分为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液化石油气、车用燃气、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小于等于60℃的液体等八类;许可品种按气瓶内的充装介质(用介质名称或化学分子式表示)划分。混合气体按气体产品标准分类。
第八条气瓶充装许可申请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含增加许可品种)申请。
第九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TSZS007-2003)(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件)。
第十条取证申请附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三)气瓶使用登记汇总表(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车用气瓶除外);
(四)质量管理手册。
第十一条增项申请附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二)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气瓶使用登记汇总表(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车用气瓶除外);
(四)质量管理手册;
(五)原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换证申请附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气瓶使用登记汇总表(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车用气瓶除外);
(三)质量管理手册;
(四)原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