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35109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工作,保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统称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考核与监督管理。检验检测人员包括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无损检测人员、型式试验人员。
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检验师和高级检验师;无损检测人员分为Ⅰ级无损检测人员、Ⅱ级无损检测人员和Ⅲ级无损检测人员;型式试验人员分为型式试验员和型式试验师。各类检验检测人员的许可工作范围见附件A。
第三条检验员的职责。
(一)在资格证所对应的许可工作范围内从事相应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
(二)编制检验检测方案,填写检验检测报告和检验案例;
(三)配合检验师、高级检验师从事本专业设备的检验。
第四条检验师的职责。
(一)检验员相应的职责;
(二)对检验员进行技能培训、评估和工作指导;
(三)编制、审核、签发检验检测方案、检验检测报告;
(四)参与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及特种设备重大事故、严重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五)参与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编写和审定;
(六)对检验案例进行分析、统计、归纳,对同类设备检验中所发现的同样问题或安全隐患是否具有规律性,以及该类设备是否均可能存在同样的安全隐患予以评估。
第五条高级检验师的职责。
(一)检验师相应的职责;
(二)对检验师进行技能培训、评估和工作指导;
(三)对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规律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研究并适时提出基于相应特种设备使
用周期内安全规律的更科学的定期检验或监督检验方式、检验检测新方法、方案或工艺,以及预警、安全对策、法规标准修改等的建设性意见。
第六条型式试验员的职责。
(一)按照试验程序和方案实施部件(气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除外)的型式试验;
(二)记录试验数据、填写型式试验报告。
第七条型式试验师的职责。
(一)型式试验员相应的职责;
(二)按照试验程序和方案实施整机型式试验;
(三)对型式试验员进行技能培训、评估和工作指导;
(四)编写、审核试验方案,填写、审核、签发型式试验报告;
(五)参与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及特种设备重大事故、严重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六)参与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编写和审定。
第八条Ⅰ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职责。
在Ⅱ无损检测人员、Ⅲ级无损检测人员指导下进行无损检测操作,记录检测数据,整理检测资料。
第九条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职责。
(一)对Ⅰ级无损检测人员进行技能培训、评估和工作指导;
(二)编制一般的无损检测程序,按照无损检测工艺规程或者在Ⅲ级无损检测人员指导下编写工艺卡;
(三)按照无损检测工艺独立进行检测操作,记录检测数据、整理检测资料、评定、审核检测结果,编制、审核、签发检测报告。
第十条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职责。
(一)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相应的职责;
(二)对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进行技能培训、评估和工作指导;
(三)根据标准编制无损检测工艺;
(四)自缺陷产生原因等方面对缺陷的定性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认定或解释;
(五)仲裁Ⅱ级无损检测人员对检测结论的技术争议;
(六)参与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编写和审定。
第十一条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证书式样见附件B),方可从事许可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的全国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的省级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委员会(以下统称考委会)组织实施。全国考委会负责协调全国各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并且对省级考委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与发证
第十四条全国考委会负责检验师、高级检验师、Ⅲ级无损检测人员、型式试验人员以及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各类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颁发资格证;省级考委会负责检验员、Ⅰ级无损检测人员、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申请取得资格证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员)聘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颁发资格证。
第十五条考委会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公和与所开展考核项目对应的考核设施、考核试件、仪器、考评人员等考核条件和能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档案保管场所,并设有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省级考委会需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经同意后,方可承担相应的考核工作。省级考委会若有人员调整或重大变更,应将有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评委会在开展考核工作时,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规范的原则及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组织考核,确保考核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考委会应当分别由持与开展的考核项目相对应的检验师、高级检验师和Ⅱ级无损检测人员、Ⅲ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的检验检测人员,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年龄应当在65周岁以下,且不得受聘于从事检验检测设备器材制造或销售等经营性活动的单位。从事考核工作的组织人员及考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的考核规定开展考核工作,遵守考核纪律,不得徇私枉法。
第十七条考委会应当将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考核方式、合格标准、考委会办公地点、考核计划、考核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告。其中年度考核计划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公告。
第十八条考委会每年应当对各自所负责的项目实施一次考试。省级考委会因故不能安排某些项目的考试时,应当将未能实施的考试项目及时告知全国考委会,由全国考委会根据各省情况协调安排有关考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