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38529 次点击
(1994年4月25日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工业锅炉及生产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发生爆破事故,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修理改造、退役后重新启用等环节实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电管局、电力局所属发电厂,各种集资、合资、独资建设的发电厂以及委托管理发电厂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其他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监察
第四条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包括以下内容。
1、新建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合同谈判及设计审查;
2、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的监督;
3、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的监督;
4、在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监察与定期检验;
5、电站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
第五条国产及进口的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主要部件应在制造厂进行监造或预检验。
进口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我国安全监察法规或合同中双方同意的国际标准或某国标准。
第六条新建电站锅炉压力容器严格执行安装质量三级验收制度,并接受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简称锅炉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在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经主管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简称局锅监委)审批后可进行自检,并接受主管局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简称锅检中心)的监检。设备有重大问题或自检单位有困难无法保证检验质量,以及其他单位的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由电管局、电力局或部设在直属科研院所的锅检中心进行。
第八条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改造技术方案须经主管局锅炉监察机构审查同意。
第九条实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通知书制度。对电力基本建设和生产运行过程中违章和严重威胁安全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发出锅炉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改进。逾期不改正的,要对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或给予处理。
第三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并接受劳动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电力工业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简称部锅监委)负责全电力行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电管局、电力局锅监委负责全局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电力建设局、电力建设公司、发电厂锅炉监察检验部门或专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程师(简称锅炉监察工程师)负责在建机组或本厂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部锅监委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等;组织制订和修订有关规程、标准、制度等。
2、负责对部直属压力容器(含压力管件,下同)设计、制造单位资格的审批;负责对电管局、电力局及部直属单位的锅检中心、焊接培训中心资格的审批;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和化学清洗单位资格的审批。
3、组织对电管局、电力局及部归口管理单位锅炉监察工程师、Ⅲ级(高级)无损检测人员和焊工培训实践教师的培训、考核、发证。
4、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有关事宜。
5、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经验和信息交流,组织研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6、参加电站锅炉压力容器重大及性质严重事故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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