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47856 次点击
(1983年10月18日)
(国气计字〔1983〕第052号)
第一章总则
为搞好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2号文批准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具体包括以下5个方面。
1.从外国企业获得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制造技术和经营管理技术,包括购买设计、流程、配方、设备制造图纸和工艺、检验方法等技术资料,进口样机,聘请专家指导,委托培训人员等;
2.与外国企业合作设计、合作制造产品;
3.委托外国咨询公司或外国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4.由外国企业承包或同外国企业合作进行资源勘探、工程设计;
5.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的进口。
凡符合前款内容的项目,不论外汇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有何不同(现汇、政府间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银行买方和卖方信贷、补偿贸易、产品返销等),也不论外资贷款的偿还有何区别(国家统一偿还,地方、企业自行偿还等),都属于本细则管理范围。
没有引进技术内容的一般机械、电机、电器、仪器的进口不属于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二条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目的,是为了增强我国自力更生的能力,提高我国科学技术的水平,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因此,必须严格控制进口成套设备,着重引进设计、工艺和制造等方面的技术,凡是国内能够提供的设备,都必须在国内安排解决。
项目的提出必须符合气象事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五年计划。
第三条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必须讲究经济效果,按经济规律办事,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引进的技术和进口的设备必须是适用的、先进的、可靠的,适合我国具体情况,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和能源政策;不要超越当前的消化掌握能力,脱离我国劳动力众多的条件,片面追求先进而忽视经济效果。
第四条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每个项目都必须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充分作好准备,落实各方面的配合条件;从出国考察到项目完成,各阶段工作要密切衔接,按期完成。凡属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均由国家气象局根据各单位编报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按照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统一表式和要求分别编报。
第六条所有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都有参照本条例附录(略)的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是这个项目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和在年度计划里安排有关工作和费用的依据。任何项目,都只有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以后才能列入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年度计划。项目建议书经审查、批准列入年度计划后,即可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目的的各项工作,包括调查研究、出国考察、同外国厂商进行技术交流和非正式询价、初步洽谈等,但不得同外国厂商签订任何有约束力的协议或其他文件。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这个项目是否成立的前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审查、批准后,才能据以同外国厂商正式签约。
内容比较简单、条件比较成熟的,以及总用汇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经过按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机关同意,可以简化程序,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适当简化。
第七条凡项目总用汇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气象局组织初审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
项目总用汇额不满100万美元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国家气象局组织审查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审批。
凡属于基本建设项目,要纳入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要求引进的技术,包括成套设备项目中引进的技术,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是否适用、先进、可靠,以及与国内科研工作的结合,由国家气象局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
第三章可行性研究
第八条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的基本任务是进行方案规划、技术论证、经济核算和分析比较,为项目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和建议。主要内容包括:
1.地址选择、设备选型、设备分交与合作制造、配套协作、技术力量和环境保护、消耗、材料、能源等问题的分析和安排;
2.投资的估算和资金的来源;
3.技术经济效益的分析和评价。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必须由项目的主办单位组织专门工作班子负责进行。负责可行性研究的人员组成中,必须有经济财会人员,科研、工程技术人员和计划人员;其中涉及设备进口与分交者,还应吸收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认真审查并填写审核意见书后报国家气象局组织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二十份,审核意见书一式十份。
第十条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项目的主办单位持有符合规定的项目建议书的正式批准文件,要求有关单位落实有关配合条件时,有关单位必须予以支持,认真考虑、研究和落实,签订协议;某些不好解决的问题,应报告上级单位研究解决;确定解决不了的,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如实反映。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气象局组织预审。预审时必须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广泛听取意见,填写审核意见书一式十份送计划财务司归口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为了作好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可以聘请外国专家指导,或委托外国咨询公司就其中某些专题提供建议,但一般不采取委托外国公司进行全部可行性研究的做法。委托外国公司提供建议时,应有我国人员参加,合作进行。
有关聘请外国专家或委托外国公司提供建议的计划每半年报批1次,所需外汇,计入项目总用汇额内,在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年度计划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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