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加强商办工业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52938 次点击
(1990年2月15日部发〔90〕工字第68号)
为加强商办工业企业设备管理,提高设备投资效益,按照国家计委提出的治理整顿期间设备管理工作要点,结合商办工业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中央决定用三年或者更长一些时间基本完成治理整顿任务,在治理整顿期间,国家计委对各地区、各部门(行业)设备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中心,紧密结合“双增双节”运动,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设备管理条例》和条例实施办法,建立健全行业和企业的设备管理规章制度,治理失修设备,整顿维修秩序,消除事故隐患,积极推动设备改造、更新,为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保证安全生产服务。有关治理整顿期间应重点抓好的各项工作,国家计委已以计调度(1989)1569号文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计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了布置。商办工业企业近年来经过技术改造,装备水平有了一定提高,设备管理工作有了一定进步,但仍存在不少问题。请你们根据国务院《设备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计委的有关工作部署,以及商业部发布的《商办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商办工业的实际情况和省级有关部门的安排,做好治理整顿期间的设备管理工作。要从健全和完善设备管理基础工作入手,通过搞好职工业务技术培训、推广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加强日常操作保养等措施,使企业设备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要结合设备的改造、更新,抓紧治理粉尘、噪声等污染和跑冒滴漏,降低物质消耗,改善劳动环境;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提高产品质量,争创名特优新产品,增加有效供给;要结合生产淡旺季安排好设备大修工作,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状态,确保安全生产和市场供应。
二、国务院发布的《设备管理条例》是国家法规,争取获得良好的设备投资效益是企业设备管理的根本目标和任务。请你们加强领导,督促主管单位和企业继续深入组织好《设备管理条例》的宣传和学习,修订、完善企业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在进一步深化改革,继续进行新一轮的承包,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要把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列入厂长任期责任目标和承包经营合同,克服“以包代管”现象。
三、所有企业都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把治理失修设备,消除事故隐患,采用新技术,改造老设备,调剂利用闲置设备作为“双增双节”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提高设备完好率,降低设备故障停机率和物质消耗,来保证较高的设备利用率和良好的设备投资效益。今后,考核、评价商办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要把“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主要生产设备利用率”、和“设备故障停机率”、净产值设备修理费用率”作为主要衡量指标。
四、加强设备管理基础工作。企业要进一步完善设备管理的原始记录、标准、定额、技术档案和操作、维修责任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设备管理工作情况。发生设备事故,要迅速查明原因,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认真处理并如实上报。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交流设备管理工作经验。
五、建立商办工业设备统计和事故报告制度。为了考核商办工业企业设备事故情况,现将《商办工业设备事故分级标准》(试行)随文下发(附件一)。省级主管部门要于每年二月十五日(今年于三月底)前,统一按附件二的要求,将所属商办工业企业上年度的设备统计报告送部商办工业管理司。对企业发生的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省级主管部门要以快报形式(见附件三)一事一报,将事故发生过程、主要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送部商办工业管理司。
六、加强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素质。企业培训工作要有规划、有措施,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对新人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岗位的工人,要做到持证上岗。要结合生产安排,充分利用生产淡季开展岗位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素质,使设备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操作、维修工人的业务技术水平适应本企业的发展和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
七、继续做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工作。从今年起,凡参加部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比的企业,必须是本省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系统经过评比的先进企业。各厅(局)、社要结合本系统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评选,对所属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主要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务院《设备管理条例》,落实商业部《商办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的情况;反映设备投资效益和操作、维修水平的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主要生产设备大修理完成情况和设备完好程度;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提取及使用情况;设备跑、冒、滴、漏和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等。检查结果随同“商办工业设备统计报告”一并送我部商办工业管理司。
附件一:商办工业企业设备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1.商办工业企业设备事故按其经济损失分为四级:一般设备事故、较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特大设备事故。分级标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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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等级|事故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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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设备事故|1000元~10000元
较大设备事故|10001元~50000元
重大设备事故|50001元~200000元
特大设备事故|200001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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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经济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之和。
3.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的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和原材料等流动资产毁损的价值。
3.1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3.2损坏的固定资产,按修复费用计算。
3.3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3.4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按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的其他损失的价值。
4.1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
4.1.1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4.1.2资源损失价值。
4.1.3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4.1.4其他损失价值。
4.2停产、减产损失,按事故发生之日起到恢复正常生产时止,计算其间的损失价值。
附件二、三(略)
发布部门:商业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0年02月15日实施日期:1990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