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业部冶金企业设备隐患管理办法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50184 次点击
(1992年5月27日冶金工业部发布)
第一条设备隐患是设备事故、故障的根源,为加强设备隐患管理,减少设备事故、故障,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备隐患管理是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采用先进的手段与方法,及时了解、治理设备隐患,把设备事故与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三条凡正式投产的设备,由于老化、失修或设计、制造质量等原因,可引发设备事故、故障以及人员伤亡的缺陷,称为设备隐患。
第四条设备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一、凡可能酿成特大或重大设备事故的设备隐患均为重大隐患。
二、构不成重大设备隐患,但有可能造成设备事故的缺陷为一般设备隐患。
第五条企业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隐患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设备安全检查,隐患的监护、整改计划的制定、方案的实施、验收,统计分析,总结上报工作。
第六条为及时准确地掌握设备安全技术状况,企业必须将设备安全检查列为制度化工作,设备安全大检查原则上一年一次,除常规检查外,企业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如雷雨、汛期、风暴等)进行季节性检查。对某些特殊设备(如高压容器等)应按有关规定检查。
第七条设备安全检查工作应由公司(厂)统一组织实施,自下而上逐级进行。做到群众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简易检查与精密检查相结合;定性检查与定量检查相结合。对某些重大隐患,本单位难以定性或定量的,应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第八条对经检查确定的设备隐患应逐项进行管理,直到隐患消除为止。设备隐患要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重大隐患要由公司(厂)直接管理,一般隐患可由二级厂(矿)管理。
第九条企业对设备隐患应按轻重缓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治理,当年发现的隐患,原则在年内治理完毕。对暂不能治理的设备隐患要制定治理规划,分期分批实施。凡重大设备隐患在治理以前都要制定鉴护措施,随时掌握隐患的发展状况,必要时设备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紧急措施,直至停止使用。
第十条治理设备隐患要与设备检修相结合,企业在安排检修项目时,应优先安排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
第十一条设备隐患治理的实施要做到三个优先,即资金优先、材料优先和施工优先。
第十二条设备隐患管理工作要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时间落实,完善各项保证体系,为设备隐患治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三条重点企业每年设备大检查结束后,月底以前要将设备安全检查情况总结和重大设备隐患项目报冶金部。其中重大隐患项目要求逐项填写,内容包括隐患部位、隐患内容、治理时间、资金落实情况和项目负责人等(见附表)。12月底前应将全年设备隐患治理工作总结和隐患项目完成情况报部。
第十四条企业主管部门要把设备隐患治理与经济责任挂钩,纳入设备管理考核指标,并作为评价设备管理工作成绩的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企业对设备隐患的检查治理工作有突出贡献者应给于表彰和奖励;对设备隐患漏查或由于治理不力造成重大设备事故,应根据事故情节及损失给责任者以惩罚。
奖励条件:
1、凡提前发现设备隐患,避免重大以上设备事故发生的有功者;
2、对设备隐患的检查、治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3、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隐患项目治理的单位或个人。
惩罚条件:
企业对已发现的设备隐患不及时处理而造成重大以上设备事故,要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由于玩忽职守,对存在的设备隐患视而不见或隐患治理不彻底,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给于直接责任者相应的惩罚。
第十六条各冶金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冶金工业部机械动力司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冶金工业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2年05月27日实施日期:1992年05月27日